2016年4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公告已经公布,已经报考的考生想知道具体的考试规则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来看看吧,希望朋友们都能顺利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讯、试题及考点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4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规则
考生于应考资格考试前应小心阅读以下“一般规则”、“身份证明文件” 及“不当行为”中的所有规则。考生如未能遵守及/或违反任何考试规则,除非另行指明,否则可能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学会)并会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报告任何违反考试规则的考生的资料。
时刻遵守考试规则,绝对是考生的个人责任。学会概不会接受违反任何考试规则的考生,以被他人(包括监考人员)误导为辩解,提出免受纪律处分的要求。
一般规则
1. 考生必须于指定时间前往指定考场应考资格考试。学会建议考生于资格考试开始前至少三十分钟抵达指定资格考试考场,进行现场照相,验对准考证和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迟到考生不会获额外考试时间作补偿。
2. 考试会尽量按照已公布的考试时间开考。若出现任何因操作问题、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延误,学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主考员或监考员均无权给予任何考生额外时间作答。
4. 考生如因任何原因未能应考资格考试、或未能前往准考证上所列明的正确考场应考,其考试成绩将被评为缺考。任何考生于原定开考时间十五分钟后概不会获准进入考场,而该考生之成绩亦将被评为缺考。原定开考十五分钟内未能在考场内之指定计算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
5. 考生在进入考场后,须严格遵守主考员或监考员的指示,直至离开该考场为止;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考试资格。
6. 请留意现时会以普通话作出有关资格考试之宣布。所有考生在应考任何资格考试的试卷前,须熟读考试规则。倘若考生在操及/或理解普通话有困难,务请加以留意。若该等考生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遇到任何问题,应向主考员或监考员求助。主考员或监考员会在许可的情况下提供协助。然而,学会概不会接受违反任何考试规则之考生,以语言问题为辩解,该等考生亦有可能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7. 考生于应考所有资格考试时,必须自备所需文具(铅笔、橡皮擦、间尺及铅笔刨等,但不包括任何纸张)作草稿之用。除了用作草稿之演算草稿纸外,中国证券业协会不会在考场提供任何文具。所有带入考场的物品须经主考员或监考员检查。
8. 任何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之演算草稿纸上书写的答案,一槪不会用作评分。
9. 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之间严禁共享、传递、交换、借用及/或借出任何物品、及进行涉及任何物品的交易(任何物品包括但不只限于文具和电子计算器)。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0. 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使用任何通讯仪器。考生在进入考场前,须关掉所有通讯仪器,如手提电话、蓝牙耳机和传呼机等,以及任何会发出声响的仪器,如响闹手表等。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该等仪器之电源须已截断(包括关掉响闹功能)。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1. 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使用个人数码助理(即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s, PDAs)或任何设有下列功能的仪器:
- 输入/输出及/或传递资料(如数据、文字、影像)等功能;
- 数据、文字或影像的储存/显示功能(例如电子记事簿、电子字典、可储存数据的手表及/或任何类似仪器等);
- 以任何有线、红外线传输或无线技术连接计算机的功能;
- 无线数据通讯功能,如蓝牙(Bluetooth®)无线技术、红外线传输、无线局部局域网络(Wireless LAN);
- 声音/视像播放及/或录取(例如:MP3、光驱等)功能;
- 对讲机(即无线电收发)功能;
- 文字/图像扫描功能;
- 拍摄影像功能。
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2. 将设有上述功能之仪器带入考场的考生,若其仪器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发出声响,主考员/监考员会要求该等考生展示其通话记录/短讯(Short Message Service, SMS)记录/多媒体讯息服务(Multimedia Messaging Service, MMS)记录/响闹设定,并于呈交学会的主考员报告内记录有关资料,以便学会评估事件有否涉及作弊。若该考生拒绝主考员/监考员的要求,主考员亦会将之记录在报告内;拒绝主考员/监考员的要求可能会成为取消该考生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的理据。
13. 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
- 在考场内乱抛垃圾;
- 饮食(包括嚼口香糖)或吸烟;
- 使用任何电子或摄影器材拍照;
- 向主考员或监考员以外人士提供协助/接受主考员或监考员以外人士之协助;
- 与主考员或监考员以外的人士沟通;
- 在资格考试开始前,开始在演算草稿纸上书写;
- 对主考员或监考员或其他考生造成不必要的滋扰,或干扰资格考试的进行。倘若该考生拒绝实时停止其滋扰或干扰行为,主考员/监考员可要求他/她离开考场,而他/她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主考员可全权决定何种行为构成滋扰或干扰,以及应否要求有关考生离开考场,以制止其滋扰或干扰行为;
- 对主考员/监考员或其他考生使用威胁性、粗秽或侮辱的言语或作出威胁性、粗秽、侮辱或不检的行为,或干扰主考员/监考员履行其职责,或干扰考场的设备。该考生会被要求离开考场及他/她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主考员拥有唯一酌情决定权决定考生是否对主考员/监考员或其他考生使用威胁性、粗秽或侮辱的言语或作出威胁性、粗秽、侮辱或不检的行为,以及根据相关考生的行为决定考生是否应被要求离开考场。
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4. 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须保持肃静。
15. 除非获主考员或监考员批准,否则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座位就座。
16. 倘若考生完成计算机登录之程序,须于其获编配之座位上静待考试正式开始。若考生对主考员或监考员或其他考生造成不必要的滋扰,或干扰资格考试的进行,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7. 考生只可把其中国公民身份证、文具(铅笔、橡皮擦、间尺及铅笔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之演算草稿纸,放置于台面上;该等物品须在考试期间一直置于台上,让监考员清楚看见。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带入该中心的所有其他个人物品、钱包、笔袋或笔盒、各类型行李箱、文件、任何纸张、书籍、笔记、字典、电子记事簿、电子/通讯仪器、食物、饮品及任何其他温习资料,必须放于指定范围内。在整个考试期间,考生不能取用已经存放的个人物品。主考员或监考员有权移走考生身上或台上的任何违规物品,并检查及/或拍摄/记录该物品。考生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取回该物品。
18. 在资格考试开考前、考生进入考场前、或考试结束后,主考员或监考员即使未能发现任何违规物品,亦不表示该物品获准于资格考试中使用、或持有该物品之考生不会遭受纪律处分。
19.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考生在考场内及/或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损失个人物品、或物品遭受毁坏,学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0. 考场可能会但不一定配备时计。考场内配予考生的计算机屏幕上会显示时间,考生须以此作资格考试进行期间之正式时间。
21. 在资格考试开始后首二十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在考试开始二十分钟后,考生获主考员或监考员批准可离开考场。为确保主考员或监考员能顺利处理行政工作,上述限制为必须的安排。在离开考场前,考生须将所有考试材料(包括但不只限于演算草稿纸)交回主考员或监考员。
22. 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若遇到任何考场考试设备引致的技术问题,例如配予考生的计算机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故障,应该立即通知主考员或监考员。在相关的资格考试后,考生始就上述问题或该问题对其考试表现及/或成绩所作的影响通知本学会,学会在任何情况下概不受理。(注: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提供计算机应考模式的环境,让考生应考资格考试;系统控制每位考生在个别试期的登入权限、向该考生展示试题及记录其输入之答案。)
23. 主考员或监考员于考试进行期间将不会处理任何有关资格考试中使用之计算机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之操作问题。考生若声称因不熟悉资格考试中使用之计算机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之操作而影响考试,将不会构成重新审核考试表现的有效理据。
24. 资格考试一旦结束,考生已选取的试题答案会自动储存在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
25. 考生参加资格考试,即表示承认在相关的资格考试中自己经由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提交的答案、或在考试结束时自动储存在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的答案为最终及决定性的,且对考生有约束力。考生须放弃向学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功能或其记录的准确性提出申索,及同意受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发出的结果和储存的记录约束。
26. 考生于等待主考员或监考员收齐所有考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演算草稿纸),必须保持安静及坐于原位。考生在未获得主考员或监考员的批准前,不得离开考场。
27. 考生经由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提交的所有答案、或在考试结束时自动储存在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的所有答案,皆属学会财产及一直属学会所有,学会有权随时按其决定的方式处理。虽然学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合理地妥善保管及保存前述的答案,然而若因配予考生的计算机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出现故障/错误及/或电源中断等,导致出现任何遗失或部分遗失的情况,使学会无法按考生递交的答案评核其表现,有关考生须放弃向学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索偿的权利(如考生采取此行动)。
28. 考生严禁对资格考试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中所载的资料、材料和试题进行拍照、记录、复制、分发、发表、更改、制作衍生作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或在任何媒体上使用该等资料、材料和试题。资格考试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中所载的所有资料、材料和试题均为学会的专有资料,其中的一切版权及/或任何知识产权属于学会独家所有。考生参加资格考试,即被当作承认学会对资格考试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中所载的所有该等资料、材料和试题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学会保留权利对该等考生采取适当行动以强制执行其知识产权,并要求考生负责所有相关损失、损害及/或诉讼费用。
29. 根据本部分第四项或「身份证明文件」部分第一项(视乎何种情况),考生(a)若未能应考资格考试或未能前往正确考场应考、或根据本部分第四项不获准进入考场;或(b)若未能于原定资格考试开考时间后十五分钟内出示有效(未过期) 中国公民身份证之原件作验证及/或其身份不能被确认,该考生会被评为缺考。被评为缺考或违反本规则内任何规定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一概不会获安排于其他试期应考,其已付之费用概不得转让或退还。
身份证明文件
1. 于考试当日,考生必须携带下列证明文件作验证身份之用:
i. 其打印之准考证 (准考证必须印在两面皆空白之白色A4纸上。若准考证多于一页,考生必须以一页一张A4纸的形式打印,并于资格考试时出示所有页数);及
ii. 有效 (未过期) 中国公民身份证之原件。身份证上的姓名及号码必须与资格考试报考系统中的相同。
未能于资格考试原定开考时间后十五分钟内出示上述文件,及/或身份不能被确认的人士,将不会获准应考,而有关考生之成绩亦将被评为缺考。
2. 身份证明文件上严禁印有/写上及/或附有任何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 考生于任何时候均严禁在打印之准考证上书写。
4. 如主考员或监考员认为考生的身份有可疑,会拍摄该考生的容貌及复印其身份证明文件。身份有可疑的考生须提供一切必须协助(如除去眼镜、帽子或口罩等),确保主考员或监考员能完全拍下其容貌。学会会保留该照片及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作日后调查之用。如学会未能确定该应试考生之真正身份,则有权令有关考生之资格考试成绩作废。如该应试考生拒绝让主考员或监考员拍照或复印其身份证明文件,有关考生将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5. 冒充或委托他人代考者,学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一概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触犯刑事罪行者可被起诉。
不当行为
根据学会对考试规则的判断,若发生关于资格考试的不当行为,学会可能向有关考生发出警告信、取消其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及拒绝发放其考试成绩,或采取学会认为必须的纪律处分。学会会把该事件的报告存于考生的个人纪录内,作日后参考之用。学会并会把该事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不当行为指考生未能遵守及/或违反任何学会最新公布的考试规则。
考生如被发现作出以下行为,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 考生在资格考试网上报考系统中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
2. 考生在资格考试前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资格考试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中所载的试题相关资料;
3. 考生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以任何方式与考场内或外的任何人士(除主考员或监考员以外)通讯或试图通讯;
4. 考生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抄袭/使用带入考场的笔记、书籍或电子仪器,或抄袭其他考生书写的任何文字、记号(包括但不只限于答案);
5. 考生瞥看或窥视另一名考生的考试材料/计算机屏幕,或作出类似行为;
6. 考生容许其他考生抄袭其书写的任何文字、记号/答案;
7. 考生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未有截断电子/通讯仪器(包括但不只限于手提电话或传呼机)的电源;
8. 考生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使用任何未经学会批准的仪器(例如通讯仪器),包括考生在上厕所期间;
9. 考生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在台上放置及/或身上携带任何未经学会批准的物品,包括但不只限于文件、书籍、笔记、字典、电子记事簿、电子/通讯仪器、食物、饮品及任何其他温习资料;
10. 考生将任何考试材料,如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或试图带离考场,及/或损毁任何考试材料;
11. 考生在任何媒体上,抄写资格考试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中所载的任何资料、材料及试题;
12. 考生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披露资格考试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中所载的任何资料、材料及试题;
13. 考生蓄意破坏任何不属于其本人及/或属于考场的财产,例如计算机;
14. 考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考场;
15. 考生在主考员宣布开始资格考试前,开始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演算草稿纸上书写,或在主考员宣布考试结束停止作答后,仍继续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演算草稿纸书写/擦掉任何文字、记号;
16. 考生对主考员或监考员或其他考生造成不必要的滋扰,或干扰资格考试的进行;
17. 对主考员/监考员或其他考生使用威胁性、粗秽或侮辱的言语或作出威胁性、粗秽、侮辱或不检的行为,或干扰主考员/监考员履行其职责,或干扰考场的设备。如考生被发现违反这项规定,该考生可能丧失参与其他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的考试资格。
18. 代表他人应考资格考试;
19. 考生在资格考试期间没有遵从主考员或监考员的指示;
20. 考生没有遵守任何学会最新公布的考试规则;
21. 若学会就考生于任何学会举办的资格考试中干犯之不当行为,曾经向其发出过警告信,而该考生漠视信中所载的指示;或
22. 考生以任何方式作弊。
考试规则内所提及的时间均以北京标准时间为准(http://www.time.ac.cn)。
所有关于诠释考试规则的事宜,概以学会的最终决定为准。
如最新考试规则与学会公布的其他文件存有差异及/或不符,概以最新考试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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