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
第九条 其它约定
。
第十条 纠纷处理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或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附件一:工程设计图;
附件二:工程方案书;
附件三:设备材料供应清单;
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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