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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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Hunan College for Preschool Education

  第三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第四条 专业设置: 学校设有小学教育、科学教育、数学教育、体育教育、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管理、美术教育、室内艺术设计、现代教育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舞蹈教育、动漫设计、英语教育、语文教育、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商务英语18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12个省招生。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国标代码:14468,省内院校代码:4703)

  第六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高泗路大学城。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的日常招生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4、根据国家核准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5、完成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及其它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有关招生方面的工作。

  6、协助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上报有关招生数据。

  8、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工作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校长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中职学生。学校执行湖南省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艺术和体育类各招生专业,认可省艺术统考和体育统考成绩,无其他限制。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英语教育专业要求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师范教育类考生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四肢健全,无残疾,男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50米以上。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美术教育、动漫设计、室内艺术设计、学前教育、体育教育等专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宜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等。

  第十七条 执行湖南省考试院有关录取规则,学校依据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凡报考我校艺术和体类专业的考生,应获得省艺术统考和体育统考合格证。凡获得省艺术统考和体育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联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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