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高考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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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广东高考录取原则

  1.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录取工作。录取工作通过计算机录取专用系统进行网上录取。

  2.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符合同批录取资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招生办公室按投档原则,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录取和退档名单进行核准备案,对高等学校不合理录取或退档提出复议。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对待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的复议,对不合理落选的考生,高等学校应予纠正,如不纠正,考生提出质疑或上诉,高等学校必须进行解释和妥善处理。对群众来信来访,高等学校应认真、及时接待处理。

  3.录取期间,省招生办公室设立录取监察组。录取监察组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察,加强反腐防腐教育,加强录取纪律的监督,维护录取期间的正常秩序,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须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计算机设备、校园网络及通讯线路建设,保障网络畅通,做好计算机与网络防病毒工作,确保招生录取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各高等学校需指定一位熟悉招生业务工作的同志,负责本校与省招生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录取期间须保证通讯畅通。

  5.高等学校分五批次进行录取,包括提前批、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A类、第三批专科B类。艺术类、体育类院校(专业)的录取与文科类、理工类院校(专业)录取同批次进行,艺术类在同批次中先于文理科投档。具体批次如下:

  (1)提前批:需军检、面试、政审的本、专科院校的军事、公安、国防生、司法类普通专业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飞行技术专业,华南师范大学的师范专业、华南农业大学的农林畜医专业,以及其他经批准同意在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其中提前一本和提前二本院校(专业)在文科类、理科类一本之前录取;提前批专科层次的院校(专业)在第二批本科录取结束、第三批专科A类录取开始前录取。

  (2)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试点)的院校在提前第二批之后投档。高水平运动队(统考)及高水平艺术团的录取与院校文科类、理科类所在批次同期进行。

  (3)“地方专项计划”在第一批本科录取开始前进行,考生电子档案投放与“自主招生”同步进行。

  (4)第一批本科:“211工程”院校和其他重点本科院校,以及经我省批准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

  (5)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和经批准的其他院校,以及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

  (6)第三批专科A类: 中央部属、省属本科高校专科专业、广东所辖市属本科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专科专业、省属专科院校(含外省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或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广东所辖市属高职院校的师范类专科专业,及面向全省招生的市属高职院校(经学校申请,省招生办公室同意)。

  (7)第三批专科B类:独立学院专科专业、广东所辖市属专科高校(含市属本、专科院校面向本市招生的专科专业)、省外高职院校、省内外民办高职院校。

  (8)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按基层需求分县(区)设置院校专业计划,在定点院校所在招生批次录取结束后按专业志愿优先的投档办法进行投档,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检索,一次性投档。对有缺额的院校专业,从有专业服从的考生中调剂录取。

  (9)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本科专业、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以及“三侨一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均在院校本科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结束后进行投档。

  (10)高等职业院校招收“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含退役士兵考生)的录取工作在第三批A类专科院校录取前进行,其中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报考高职院校实行单独投档,择优录取。

  6.录取分数线的确定:

  (1)省招生委员会依据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情况,分别以文化课统考总分按一定比例划定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文化课统考总分和术科分数,按一定比例划定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艺术类考生文化课统考总分和术科分数,按一定比例划定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水平、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以及生源情况,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可自主制定本校具体的录取规则,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3)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的要求,高水平艺术团录取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最低要求一般不低于高校在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对于少数艺术团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往年录取分数情况,单独划定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特别优秀的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录取分数线不低于单独划定的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4)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将上述专业归在艺术类招生的高校须在《广东省术科考试管理系统》上报术科考试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5)普通高校少数民族班、预科班以及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单独划线。

  7.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原则、比例及顺序按照《广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平行志愿的学校,须根据省招生办公室预投档的生源情况,按规定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及调整投档比例。未按时反馈投档比例的,省招生办公室按招生计划数1:1比例投档。

  8.填报平行志愿的考生,按投档原则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组投档,或投档第一院校志愿组相应院校而被退档的,不再投档第一院校志愿组其他院校志愿,但可参加相应批次第二院校志愿组的排序投档。未能在第二院校志愿组投档,或投档第二院校志愿组相应院校而被退档的,不再投档第二院校志愿组其他院校志愿,但可参加征集志愿录取,或参加下一批次排序投档。

  9.非平行志愿批次的投档原则、比例及顺序:

  (1)总投档原则: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各院校的招生计划总量适当控制各院校投档比例。

  (2)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文科类、理科类招生计划,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至1:1.2的比例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3)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投档顺序:第一次投档,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投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根据院校剩余招生计划情况,按补投第一志愿,及第二志愿、第三志愿顺序进行第二次投档,按1:1比例一次性提供考生档案给高校择优录取。第二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对第三批专科B类未完成招生计划院校适当调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志愿顺序一次性进行补档,补档后再根据调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录取情况,安排征集志愿;其余批次各类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调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补档,先向社会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安排征集志愿。

  (4)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统考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省招生办公室根据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招生计划,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以一定比例按文化分总分或术科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术科统考的院校和专业,省招生办公室在文化总分和术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总分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术科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60%的考生档案;其次,在术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40%的考生档案,由院校择优录取。投档比例为1:1至1:1.2,院校招生计划按考生第一志愿已投满的,不再投后续志愿。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按补投第一志愿,及第二志愿、第三志愿顺序进行第二次投档,按1:1比例一次性提供考生档案给高校择优录取。

  (5)艺术类院校(专业)投档顺序:第一批本科艺术院校及专业按先投统考+校考,再投校考,最后投统考的顺序投档;第二批本科艺术院校(专业)按先投统考,再投统考+校考,最后投校考的顺序投档;第三批专科(A类、B类)艺术院校(专业)按先投统考,再投校考的顺序投档。

  教育部批准自行划定分数线的艺术类独立设置院校或专业(含音乐、美术),按院校确定的分数线由省招生办公室投档。

  在广东省艺术省级统考合格基础上进行校考的院校,录取时文化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分在广东省术科统考合格的基础上,认可院校术科校考的合格成绩,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将文化分上线,省级术科统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按志愿顺序分别一次性投档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艺术类术科校考院校(即省级术科统考未涉及的专业,教育部批准自行划线的院校除外),录取时文化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分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名单及文化分上线情况,按考生志愿顺序将双上线考生分别一次性提供第一志愿考生档案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再投第二志愿考生档案;对于已完成招生计划或未录取完第一志愿考生的院校,不再投第二志愿考生档案。

  (6)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校投档原则: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由各高校确定录退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按补投第一志愿以及第二志愿、第三志愿顺序,按1:1比例一次性提供考生档案给高校择优录取。

  10.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达不到相应批次高校录取要求的考生,不予投档。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

  11.录取原则:

  (1)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录取试点、择优录取的原则。各高校要切实做好高分考生的录取工作,对高分考生的退档,要慎重处理。

  (2)高等学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要求及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高等学校录取时,需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在道德修养、文化素养、综合实践、艺术素质等领域中有特殊专长或特别优秀的考生,高等学校经核准后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

  (3)高等学校录取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志愿设置情况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组)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组)的考生。

  (4)高等学校本科自主招生录取,省招生办公室对符合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入选资格并填报志愿的考生全部投档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各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及入选专业情况,在本校模拟投档最终确定的投档线上择优录取。

  (5)高等学校必须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拟录状态,从低分到高分顺序收回超比例投档考生档案。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的本科院校录取,但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按本科院校志愿被录取后,取消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原高职自主招生录取学校。

  (7)各高等学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如因生源原因,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三批B类院校在调整分数线上)未能完成招生计划,或由于专业生源不平衡,又无法专业调剂造成缺额的,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进行二次录取。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进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资格线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由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生源情况调剂录取。

  (8)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等学校不得退档。

  (9)高等学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等学校复议。如高等学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等学校负责。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高等学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10)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11)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的考生,高等学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12.各高等学校要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13.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单通过计算机录取专用系统报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纸质录取名册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高等学校依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或授权签发),不再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学校在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由录取学校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1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15.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号)执行。

  16.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相关网站和信息平台公布考生录取情况。

  17.为保证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次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次录取。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提前批本科录取高等学校、第一批艺术类高等学校:7月7日-7月11日,其中提前第一批本科高等学校录取时间7月7日-7月9日,提前第二批本科高等学校录取时间7月9日-7月11日;

  (2)提前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试点)本科高等学校:7月11日-7月12日;

  (3)“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本科高等学校:7月13日-7月14日;

  (4)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7月13日-7月20日;

  (5)第二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月21日-8月1日;

  (6)3+证书类院校:8月2日-8月5日;

  (7)提前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8月2日-8月5日;

  (8)第三批A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8月6日-8月12日;

  (9)第三批B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8月13日-8月20日;

  以上各批次进、离场时间如有变动,由省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

  18.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等学校。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19.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20.各高等学校须在9月20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进行退档注销,注销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高等学校必须认真核对注销的考生名单,误注销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当年的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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