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高校招生录取机制。
1.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严格执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吉招委字〔2015〕1号),从2015年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和省级优秀学生等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和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地方性加分项目;取消部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认真落实和完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进一步规范保留的加分项目,加强考生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杜绝加分资格造假问题。
2.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5年起自主招生安排在统一高考后进行。申请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相应要求,接受报考高校的考核。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行为,公开自主招生办法、招生计划、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保证公平公正。
3.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高校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简章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要事项等方面的作用。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完善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强化招生问责制,2015年起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4.改进录取方式。学生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填报志愿,按照学生高考成绩和院校志愿,逐步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和录取。在高职院校招生录取中实行院校与专业相结合的录取模式,探索平行志愿投档,一档多投,增加高职院校与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从2021年起,普通高校招生在保持现行录取模式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录取批次,探索一档多投。
5.扩大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机会。出台学习成果互认衔接、学分积累转换的相关政策,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转换制度。推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促进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为学习者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和考试条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为他们参加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考试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1.扩大信息公开。深入实施招生 “阳光工程 ”,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2.强化制度保障。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教育考试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安全体系。健全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管理。健全教育考试招生的法规、规章,提高考试招生法制化水平。
3.加大查处力度。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启动高考综合改革。
1.调整高考招生考试科目和分值。2018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从当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考生高考成绩由国家统一考试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选考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国家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科,单科满分150分,不分文理。外语提供2次考试机会,学生选取1次较好成绩计入高考总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选考科目为地理、历史、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学生自主选择3科作为等级性选考科目。选考科目按等级赋分,单科满分100分。等级性选考每年组织1次,高中生在校期间只参加1次等级性考试,逐步探索为学生增加等级性考试机会的办法与措施。
2.实行多元录取机制。2018年起,高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研究提出对考生至多不超过3门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选考科目要求以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学生只要1门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选考科目符合要求即可报考。逐步实行基于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考生自主确定选考科目、高等学校确定专业选考科目及其他选拔条件需求、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吉林省深化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改革联动机制。省教育厅指导教育考试院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要加强改革前瞻性、透明性,明确改革的路径和方法,给考生和社会稳定的预期。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完善管理制度和治理体系,加强评估督导,引导学校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研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规律,加强理论指导和经验总结。加强考试机构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结合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以及开展学业指导等实际工作,广泛开展业务骨干和教师培训,培养一支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支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高中学校设施设备、师资配备,保障学校适应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
(五)加强舆论引导。省教育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提供咨询服务。要主动设置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理性看待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凝聚共识,在全社会营造拥护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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