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政策
按照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院校志愿: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专业录取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第一专业志愿上线人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上线人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按第一专业志愿上线人数录取。
第二轮: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根据考生除第一专业志愿外的其他专业志愿,按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到第一轮未满专业。
第三轮: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考生,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分从高到低依次调剂至缺额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3.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必测科目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要求为BB,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艺术、体育类专业必测科目要求为4C。
4.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考生,若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已通过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测试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文史类或理工类统考的进档考生,体育教育、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美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三)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专业技能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专业技能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四)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英语、日语、法语、朝鲜语、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官方网站和鲁东大学招生网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退学学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除必须修读的课程外,可结合个人兴趣自主选择课程进行修读。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实施“按专业类招生,分段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凡被我校按专业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先进入专业类学习平台基础课程,平台学习结束后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及学业成绩申请修读相应专业,经审核合格后进入专业进行学习。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新生,入学后需参加美术加试,未通过美术加试者分流到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学习,分流人数不超过实际录取人数的5%。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结对帮扶”和“绿色通道”、“爱心超市”等资助模式,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本科生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颁发鲁东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鲁东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6672791〔鲁东大学招生办〕
监督电话:0535—6672424〔鲁东大学纪委(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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