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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2015年招生章程 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

  2015年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规范招生程序,认真贯彻落实“阳光招生”政策,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青海民族大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海民族大学

  学校代码:10748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国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综合性民族院校。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及各省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普通本专科及预科生招生(含艺术类、体育类)录取中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有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由校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工作组,其成员由分管招生就业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及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学工处、保卫处、后勤处、网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实施招生考试录取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是学校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预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有关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协助教务处组织学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组织实施网上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校纪委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接待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制定由校教务处牵头,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各院系、学工处、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处室根据教育部关于编制招生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学校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各省生源情况、志愿率和报到率、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办学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不超过1:1.2;其中,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入校后按学...

与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相关的招生简章

2012年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青海

青海民族大学201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预科生招生工作管理,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招生规定,让社会和考生充分了解我校各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录取规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海民族大学  学校代码:10748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青海民族大学是国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普通本、专科和预科生招生(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体育单招及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中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有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其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校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其成员分管教学和招生就业工作的校领导和校招就部、教务处、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保卫处、网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工作。

        第五条  校招就部是学校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预科生招生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接待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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