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除英语专业限应试语种为英语(不加试口语)外,学校不限制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分数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一般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五、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学校在山东省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在专业分配时按“专业清”的原则进行;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缺额专业计划,参考考生志愿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3)学校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4)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出现成绩相同考生时,学校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体育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5)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6)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试点省份,按照学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等级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照《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2)视觉传达设计(装潢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装饰艺术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环境设计(展示设计)、产品设计、摄影、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等本科专业及艺术设计专科专业,学校承认并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在进档考生中,按照山东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有专业课同分考生则再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形象设计与策划)方向只招收取得我校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在进档考生中,分专业方向按照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有专业课同分考生则再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九条春季高考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按照2016年山东省春季高考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六、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校园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八、奖贷学金
第二十二条学校有一整套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规定,形成了奖、贷、补、助、减、免的资助体系。家境贫寒而又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得到多方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九、证书发放
第二十三条凡被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相应层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齐鲁工业大学学士学位。不符合毕业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授予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书。以上证书均加盖齐鲁工业大学及负责人印章。
十、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齐鲁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地 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3501号
邮政编码:250353
电 话:0531—89631068
传 真:0531—89631968
电子信箱(E-mail):zsb@qlu.edu.cn
十一、其它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对以齐鲁工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校监察处负责招生全程监督,受理举报或投诉(电话:0531-89631029)。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齐鲁工业大学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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