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具体如下:
层次 | 学费 | 住宿费 | ||
医学 | 非医学 | 4人间 | 6人间 | |
本科 | 6000元/学年 | 4620元/学年 | 1200元/生·学年(带空调加100元,带热水加100元) | 800元/生·学年(带空调加100元,带热水加100元) |
专科 | 6000元/学年 | 5720元/学年 | ||
民族预科 | 4200元/学年 |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同时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898)66895588
(0898)66893751(兼传真)
E-mail: hnyxyzs@163.com
网址:http://210.37.79.13:8080/hyweb/
监督电话:(0898)66893743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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