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高考录取时间:7月上旬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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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浙江高考录取时间:7月上旬开始

  1.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2.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高校应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的行为。对综合素质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对已投档未被录取考生的原因解释由高校负责。

  4.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

  5.平行志愿投档办法。

  按科类及考试类别,根据考生总分(文化总分加政策加分)从高到低依次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E院校的顺序逐个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投档。单科顺序排列:一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自选模块,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自选模块;二类考试科目排序,剔除自选模块,其他科目排列与一类相同;三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技术。

  同一学校总分、文化总分和单科成绩均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档。

  各批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一轮投档。考生每次填报的5个志愿最多只有一次投档机会,一旦被投档到其中一个院校,其余4个志愿即失效。若投档后被退档,其他志愿也不能再投档。

  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的退档考生和档案未能投出的考生可参加后续的征求志愿填报。

  6.对高校自主选拔、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招生院校确定的相应录取标准,分别在第一批提前录取的最后一天单独投档。

  7.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预录取,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8.高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正确对待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9.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10.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规定执行。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对身体状况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得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11.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2.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教育阶段已在下列项目获得奖项或称号,且符合省招委等六厅局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文件(浙高招委〔2010〕5号)规定资格的高中应届毕业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各体育类加分项目: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和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者。

  (2)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参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和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3)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项目获奖者须是第一作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4)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见义勇为和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14.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省所属高校(不含浙江大学、公安海警学院,下同)的,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7年起取消这一政策。

  15.根据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省所属高校,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3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6.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7.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申请政策加分,填写《政策加分考生登记表》,并在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时,向报名确认地考试招生机构提供加分项目的有关证件或材料。

  高考报名结束后取得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加分证书或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6月6日。此后获得的证书不再享受政策加分。

  18.加分考生资格实行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和教育考试机构集中公示制度。体育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体育管理部门负责,少数民族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三侨一台”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分别由侨务、台务管理部门负责,学科与科技竞赛类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科协负责,退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民政部门负责。

  所有申请体育加分的考生均须参加全省统一认定测试,认定测试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加分。

  经县(市、区)、市和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或认定测试通过的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分别在考生所在单位、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招生机构网站公示,并在“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集中公示。公示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审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0〕32号)规定执行。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或在相关院校录取时加入总分。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取其中一项高分值加分,不得累加。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不享受体育项目加分政策。

  19.各批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根据缺额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具体降分分值并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其中各批提前录取院校经各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计划的,可降10分投档。艺术、体育类专业根据录取生源的实际情况,决定文化降分幅度。

  20.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及中小学师资定向培养招生专业,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各批提前录取的,可降20分投档;在各批平行志愿录取的,可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降分征求志愿。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规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21.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招生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21.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被录取考生。

  22.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23.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他高校不再录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三位一体招生在6月2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后续各批次填报志愿和录取。未纳入统招的香港、台湾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凡被录取的上述考生,后续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24.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25.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26.为了保证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27.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负责组建。考生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由考生所在中学(单位)留存,一份按规定交由考生自行带至高校。考生须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单位)提取本人档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28.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29.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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