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山东省聊城教育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院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不对其他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⑴按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⑵录取时,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并根据第一志愿报考情况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⑶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⑸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标准见“2016年招生计划来源表”。
第二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 学院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和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向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颁发校园十佳奖学金,向学院规定的某些特定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向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我院普通新生和在校生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聊城教育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省聊城教育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聊城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635-8520223,8520225,8520226,8520227,8520220
招办传真:0635-8520230,8520220
E-mail地址:dcuzsb@126.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华路1号
邮政编码:252000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pec.edu.cn 或教育部 “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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