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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纪律挺在前面四种形态
实践“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 2015年,中央纪委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强调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重要观点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在实践上推动了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
执纪理念进一步转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党员日常管理监督中曾有一种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往往没人管、不追究。带来的后果是,纪委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造成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针对这一问题,2015年,中央纪委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转变执纪理念,从以往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能否自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而言是一个重大挑战,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针对实践中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等问题,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善于用理想信念宗旨的高标准和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逐步认识到,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关键是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执纪方式进一步改进:紧扣三个环节,聚焦“六大纪律”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需要转变执纪理念,也需要改进执纪方式。2015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扣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三个环节,进一步改进执纪方式。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五种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三类领导干部。
在纪律审查环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改过去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倾向,守住依“纪”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将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听到反映就找本人谈话核实;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违纪行为。
执纪审理是纪律审查的最后关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改进审理方式,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改进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对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而是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改进审理文书,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
执纪效果进一步增强: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
随着执纪理念的转变、执纪方式的改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上不断取得新的成果,执纪效果进一步增强。
2015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数量均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起到了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作用。通过在线索处置环节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已查实潘逸阳、乐大克等中管干部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并作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予以严肃处理。通过在纪律审查环节加大对重点问题审查力度,已对周本顺、杨栋梁、霍克等中管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以及多名中管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去年以来审核处理了多起省部级干部违规收受礼品、出入私人会所、打高尔夫球、接受公款宴请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央批准,有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有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较重的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还免去其所任职务。
篇二:纪律挺在前面四种形态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精辟论述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善加运用,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思路。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面,要害在从严。“四种形态”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内关系包含了党组织与党员、上级党组织与下级党组织的关系,覆盖了所有的党组织和全部党员,在对象上是全面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动真碰硬、红脸出汗,要求上是从严的。咬耳扯袖要求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在方法上是细致的。全面从严治党在时间上体现为经常化,要成为一种常态。“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党的纪律和规矩要全覆盖和关口前移的理念。实践中要把严明纪律的要求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发生违纪的才可能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才会是极极少数,管党治党才能真正硬起来、紧起来、严起来。
“四种形态”,为监督执纪明确了新路径。 “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只有真正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管到位、严到份,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整个党员队伍好比是森林,党员就是树木。无庸置疑,森林中绝大多数树木是健康的,但也不乏“歪树”“病树”“烂树”。“四种形态”为森林中的“歪树”“病树”“烂树”开出了相应的药方。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歪树”,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有违纪行为的“病树”,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就要处分,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就应当作出职务调整;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烂树”要坚决拔掉,及时清除,以保持良好生态系统。
“四种形态”,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要求。 “四种形态”既是对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遵循。全面从严治党,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对全体党员提出遵守党规党纪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事物的发展都有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往往都是先从思想蜕变、道德堕落,进而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如果组织上及时发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就能让已经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得到及时挽救,不至于走向犯罪的深渊。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篇三:纪律挺在前面四种形态
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方向已经明确,路径更加清晰,方法指导到位。当前最紧要的,就是紧跟上去、实干起来,把进一步深化“三转”落实到全面运用“四种形态”上来。
一、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正确政绩观
党的观念淡薄、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这也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全面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是纪律检查工作又一次深刻的思想变革。
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回归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前段时间,我们用5个半天的时间,采取“一个室一个室过”的办法,对省纪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对一”的调研访谈,并召开部分市、县纪委书记座谈会,对照“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调研情况来看,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仍然存在“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立案审查”的思维和工作惯性,查办贪腐案件的工作主动性和业务能力较强。
而及时发现一般性违纪问题、灵活运用抓早抓小方法、准确适用党纪党规处理违纪行为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与全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我们要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形势任务,跟进中央要求,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抓好预防更是成绩”的政绩观,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和整个党风廉政建设大局,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防止和纠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律检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的倾向,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深化职能调整,完善工作格局
运用“四种形态”,实质是寓“严”和“实”于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中,本质是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用好“四种形态”,必将有效改变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正常状况,有效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
目前,江西省纪委正在开展进一步深化“三转”、“把纪律挺在前面”试行工作。我们在试行实践中认识到,要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管到位,用好“四种形态”,首要的是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书记是加强纪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知纪、遵纪、执纪上既要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纪律建设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党委各工作部门在加强党纪党规宣传教育、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凝聚纪律建设工作合力。基层党组织要健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党内政治生活,将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贯穿于基层组织建设全过程。
各级纪检机关要主动作为,在完善工作格局、强化日常监督、严格执纪问责上下功夫。要树立和运用“大监督”的理念,坚持立足本级、左右衔接,加强与组织、信访、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打通彼此封闭的信息壁垒,及时、全面掌握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信息。要进一步调整纪委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完善信访、巡视、纪检监察、党风政风、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间工作衔接,避免交叉重复、多头管理。
各级纪委内设纪检监察室要全面履行职责,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工作中,既查办严重违纪案件,又抓一般性违纪;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又监督检查所联系地方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情况,督促落实“两个责任”。要调整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指标体系,把开展函询谈话、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积极发挥考评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
三、深入转变方式,优化工作流程
问题线索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核心业务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规范处置工作流程是提升监督执纪水平的重要保证。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加强问题线索受理工作,拓宽反映渠道,调整和规范问题线索分类标准,为各级纪检机关提供了重要遵循。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必须正确把握与线索处置“五类标准”间的关系,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流程。
从工作流程看,“五类处置”在前,“四种形态”在后;从工作着力点来说,“五类处置”适用于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诊”,“四种形态”则运用于对已查实问题的“治”。为此,各级纪检机关要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工作层级和环节,畅通问题反映、线索处置、调查核实、纪律执行之间的渠道,提高工作效能。
要把发现违纪问题作为纪检监察室和信访、巡视工作重要内容,可借鉴社会治安“网格化”管理办法,增强主动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所有问题线索都要从纪律层面认真梳理,全部纳入“五类标准”进行处置。已造成积压的要“起底清仓”,限时处理完毕。要认真执行线索排查会议制度,定期集体研究决定处置意见,分类处理违纪行为。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抓紧建设受理、分流、处理、监督等一体化的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为监督执纪插上科技翅膀。
四、深入转变作风,提升执纪能力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需要各级纪检机关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正确认识和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以查处“三种人”为重点,坚决拔除“烂树”,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及时发现和治“病树”、正“歪树”,还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森林”,维护良好政治生态。这就要求纪检干部不仅要有查处腐败案件的能力,还应具备扎实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才能适应全面运用“四种形态”的工作需要。
要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当前尤其要提高三种能力:一是及时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能力,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判和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二是抓早抓小、抓好预防的能力,既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微杜渐、治病救人,又善于做好纪律审查这一“下半篇文章”,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三是准确适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的能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事实和党纪检验的铁案。
要深入转变工作作风。围绕运用“四种形态”,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谨细致,把握好度,处理问题既不“左”也不右;要务实,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问题放到适当的位置来看待、来处理;要担当,既依纪查实问题线索和情况反映,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内部监管,按照“忠诚、干净、担当”标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