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

2016-05-31 15:31:34 证监会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七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报名入口 准考证打印入口 考试时间 备考辅导 证券从业考试题库
分享

热门关注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成绩查询方法

证券从业资格证成绩查询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几门科目

证券从业资格科目

证券从业资格证含金量怎么样

证券从业资格证含金量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要求是什么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要求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几科才能拿证

考证券从业资格证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什么时候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