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重点:第一章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

  (4)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有预防保护作用、服务促进作用和评价鉴定作用。

  12.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13.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

  (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①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14.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和实行代理记账三种。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15.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建立轮岗制度。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16.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17.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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