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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知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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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

  28.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29.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0.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3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32.(1)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③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④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⑤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

与财经法规重点归纳相关的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2016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重点: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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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根据《立法法》,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我国的会计管理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

  3.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

  (2)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地方的会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3)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

  4.我国目前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5.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①《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②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6.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7.《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对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8.《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此外,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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