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教育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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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广西教育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

  广西教育学院(学校代码:50870)。

  二、办学地点

  南宁市市中心,北校区在南宁市建政路37号,南校区在南宁市东葛路26号,两校区中间相隔东葛路。

  三、办学类型

  国有公办成人本科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

  四、学校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五、办学层次

  普通专科。

  六、录取规则

  (一)实行“学校负责,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规定,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公平、公正、公开,按德、智、体等方面择优录取。

  (二)语种要求:英语。

  (三)男女生比例: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五)具体录取方式

  对所有投档考生,参照其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专业招生数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方向)志愿不能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情况进行其他专业(方向)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以下考生:在高中阶段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在高中阶段获取市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或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的考生;有体育或艺术特长的考生。

  (七)招收师范类专业及相关注意事项

  数学教育、英语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地理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汉语、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教育等共10个专业为师范类专业。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男性身高在1.55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米以下的不符合教师资格证的报考条件。

  (八)招收非师范类专业及相关注意事项

  应用英语、商务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会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法律事务等6个专业(含专业方向)为非师范类专业。

  (九)招收艺术类专业及相关注意事项

  报考我校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教育、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等4个艺术类专业的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及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广西艺术类专科控制分数线者,参照其志愿,专业以文化与专业分数4:6的综合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如专业成绩也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七、录取方式

  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八、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考生可通过电话与学校招生办联系,或登陆我校网站,或直接到学校来了解录取情况。

  九、收费标准

  (一)学费

  每生每学年按各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师范类专业

  (1)师范非艺术类专业

  数学教育、英语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地理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汉语等7个专业,拟收3300元/生·年。

  (2)师范艺术类专业

  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教育等3个专业,拟收8500元/生·年。

  2.非师范类专业

  (1)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专业拟收费8500元/生·年。

  (2)计算机应用技术、法律事务、应用英语、商务英语、会计等5个专业,拟收3700元/生·年。

  3.特别强调:各专业具体收费金额以自治区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二)住宿费

  按住宿条件而定,统一预收500元/生·年。

  (三)教材费

  代收400元/生·年。

  以上费用收取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措施

  学校建立了以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各级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为主要形式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与各市县教育局资助办公室联系);

  (二)学校为新生报到开设“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经生源地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缓交部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不可缓交);

  (三)在校期间学生可申请各类奖助学金,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和校内困难补助,享受面约为25%左右,最高金额5000元/生·年;

  (四)在校期间给每个学生发放物价补贴267.6元/生·年,师范专业的学生还享受师范生专业补贴500元/生·年;

  (五)学校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学生联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十一、奖学金

  我校各类奖学金分别为国家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干部奖学金,奖励面约为15%左右,最高金额8000元/生·年。

  十二、组织机构

  学校设有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十三、新生入学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3个月内全面复查新生入学资格,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十三、联系方式

  (一)电话方式

  1.咨询电话:(0771)5656985(传真)。

  2.监督电话:(0771)5620452。

  3. 学校纪检监察室:(0771)5656930。

  (二)邮寄方式

  1.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建政路37号。

  2.邮编:530023。

  (三)网络方式

  1.网址:http://www.gxec.net.cn

  2.电子信箱:gxjyxyzsb@163.com。

  十四、本章程由广西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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