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三峡大学招生章程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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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三峡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全称: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1075。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邮政编码:443002。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中央与省共建。设置有本科专业70 个,国家一级学科博士点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20 个,工程硕士、工商管理(MBA)和翻译等专业硕士学位领域(点)12个,省级重点一级学科11个。学校有国家及省级教学团队4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基地16个,是面向全国招生、学科门类齐全、水电特色鲜明的湖北省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三峡大学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三峡大学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及就业指导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2014年,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录取模式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依据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录取,奖励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高分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学校依据相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二条 英语、法语、日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美术类考生按照美术大类进行录取,即不区分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和环境设计专业。在考生取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湖北省、湖南省、福建省、辽宁省,广东省美术学专业,须取得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综合分)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三个专业,在考生取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考生取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40%+我校专业成绩×60%=综合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

对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在各省列第一名的考生,如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文化上线,我校将优先录取。对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如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且文化上线,我校将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在术科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文化成绩×50%+术科成绩×75%=综合分),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男生要求身高170CM及以上,女生要求身高160CM及以上。

第十六条 理工、文史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在文化成绩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以考生特征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英语成绩相同时,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数学科目分数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语文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专业志愿因专业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英语、日语、法语专业文理兼收。填报英语、日语、法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省英语总分的70%,英语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英语口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该省无测试英语口语,则按照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八条 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旅游管理类(酒店管理方向、中外合作办学)原则上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第十九条 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考生必须取得各省级招办确认的特长生资格,高考成绩应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要求,并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复试。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招生对象为计划下达省份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高考类别为民考汉的考生。录取时省招办一般按1:1.2的比例投档,我校再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生源不足时, 可在本科投档资格线下国家规定的分数内投档。录取的预科学生先在三峡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文化学习,学习成绩合格且无违纪违规的经考核后可升入其对应批次本科专业就读。

第二十一条 我校今年在一批本科招生录取专业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下达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以考生特征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二十三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此外,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色弱受限;建筑学、城乡规划、金属材料工程专业色盲受限。

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代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 邮政编码:443002

电话:0717-6392282、6392665 传真:0717-6394425

网址:http://www.ctgu.edu.cn E-mail:zbb@ctgu.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三峡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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