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交通学院招生章程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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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各项招生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交通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交通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510

第七条 学校地址:长清校区位于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无影山校区位于济南市交校路5号;威海校区位于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双岛湾科技城和兴路1508号。

第八条 办学体制和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高职)教育和部分工程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 证书发放: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山东交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条件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办学条件:山东交通学院坐落于风景秀丽的泉城济南,始建于1956年,是一所以培养路、海、空、轨交通专业人才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实行山东省与交通运输部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2011年学校成为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同年被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典型经验高校”,2013年列为教育部“应用科技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院校,并获批“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占地面积3200余亩,分为长清校区、无影山校区、威海校区3个校区办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6亿元,馆藏纸质图书179.11万册。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21381人,在职教职工1403人,专任教师1038人,其中正高级职称101人、副高级职称322人,博士201人、硕士65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11人,省部级优秀教师12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人,聘请2名院士担任学校特聘教授。在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2015年山东省大学最佳专业排行中位列第八名。

学校设有汽车工程学院、交通与物流工程学院、工程机械学院、交通土建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财经学院、管理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外国语学院、理学院、海运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航空学院、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游艇邮轮工程学院、轨道交通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交通法学系18个二级院系和社会科学教学部、体育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4个教学单位,开设54个本科专业,专业设置以工学学科为主,以交通为特色,涵盖文、理、工、经、管、法、艺7大学科门类。

多年来,一代代“交院人”秉承“明德至善,格物致知”的校训,发扬“严、尊、勤、全”的优良校风,坚持“立足交通,突出特色,强化素能”的办学方针和“以人为本,特色立校”的治校方针,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学校现已成为省内外交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共为国家培养毕业生10万余名,为交通行业培训各种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9万余名,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行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山东交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交通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山东交通学院监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相对稳定规模,重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2016年将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专科生,具体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科学编制。

第十七条 山东交通学院本专科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山东交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航海类专业参照国家海事局印发的《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时,对普通专业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专业录取时,按照“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录取,优先考虑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考生高考总成绩大体相同,学校志愿、专业志愿一致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时将综合考虑其相关科目成绩、会考成绩、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招录原则:

学校认可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凡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文化课成绩达到山东省美术类专业本科控制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均可报考。学校将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凡取得江苏省、山西省和甘肃省所在省份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且取得我校2016年美术类专业招生测试合格证的考生,若其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美术类专业本科控制合格分数线则可报考我校。招生录取时,学校将按照所在省份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速铁路动车乘务专业录取原则:

凡取得我校高速铁路动车乘务专业测试合格证的进档考生,学校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高考英语成绩*0.3)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报请省级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重学生外语能力的培养,招生录取时专业语种不限。但根据市场需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工程等航海类专业在学期间所学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市场营销、会展经济与管理、行政管理3个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新生录取通知书将注明管理类专业类别名称,给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更多的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对具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进行文化课、体检和身份复查,其中美术类专业和高速铁路动车乘务专业的新生还需进行专业测试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条 普通本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普通本专科(含对口高职本科)专业学费:文学类(外语类)、法学类专业4000元/年,艺术类8000元/年,理学类、工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专业4500元/年,学费按当年山东省物价部门最终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按山东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公寓化住宿,住宿费根据宿舍类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般每年为500-1200元/人,以山东省物价部门批复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以政府奖学金为最高奖励、以学校奖学金为主要形式、以专项奖学金为主要补充的奖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为辅助的完善的资助体系,并对新生入学设“绿色通道”。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山东交通学院网址:www.sdjtu.edu.cn

招生信息网:zsw.sdjtu.edu.cn;

电子邮箱:zhaosheng7112@163.com;

电话:0531-80687112,80687478;

传真:0531-80687112;

招生录取期间(7月10日至8月15日)咨询电话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通讯地址: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250357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交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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