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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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莱芜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 12330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莱芜高新区山财大街1号 邮政编码:271199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院简介:学院是2000年10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现占地762亩,建筑面积26.2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7.3亿元,仪器设备总值9344万元,馆藏图书80.44万册。在职教职工73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6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384人。现设有机电工程系、机械与汽车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冶金与建筑工程系、经济管理系、商务管理系、师范教育与艺术系、医学技术与护理系8个系,3个二级学院,16个研究院所,1个省级机械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山东省粉末冶金先进制造重点实验室)。开设52个专业,建有194个校内专业实验实训室、258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9154人。

第九条 办学特点:坚持“服务莱芜、辐射周边,工科为主、多科并举,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和“特色立院、质量强院、文化兴院”的办学方针及“人人成才、人人就业”的培养目标,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逐年提高。

第十条 办学成就:学院建有8个山东省高职高专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5个省级教学团队,29门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4个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建设项目。1个省级机械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有山东省优秀教师7人、山东省劳动模范2人、山东省优秀发明人2人、全省职业教育先进个人1人。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2人,山东高校优秀辅导员5人,省级教学名师3人,山东高校十大师德标兵1人。荣获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学生在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中共获得各类奖项476项。其中国家级一等奖10项、二等奖29项;省级特等奖3项、一等奖87项、二等奖130项。自建校以来共为社会输送各类技能型人才2万多人,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8%左右。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学院先后获得“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院”、“全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与德育工作双优学院”、“山东省文明单位”、“山东省首批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政策的制定和招生计划的落实,以及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其他省(区)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1.艺术类专业: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夏季高考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区)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3.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4.单独招生:按专业大类计划数1:1.2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录取;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同等的待遇,考生被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16年春季和夏季高考。

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招生录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学院官方网站 (http://www.lwvc.edu.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学院贯彻国家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制度,每年评选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1次;学院设立春晖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1次。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自愿选择,同时学院还设有特困生补助金,学生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定期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绿色通道:由学院领导、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组成绿色通道办公室,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签订缓缴学费协议书,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5000元/学年/生,文史类专业4800元/学年/生,艺术类专业7000元/学年/生,校企合作专业8800元/学年/生。

第二十八条 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和应承担的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电话:0634—6268696 6268314

传真:0634—6268314

学院网址:http://www.lwvc.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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