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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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2.学校代码:12833

3.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总校校址: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

5.办学特点: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是兰州市政府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现有总校区、教育学院校区、师范校区、火车站校区四个校区,占地面积462亩,建筑面积13余万平方米。现有在校生8000余人,设52个专业,12个系部,教职工771人,副高职称以上教师224人,硕士以上研究生209人。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兰州教育学院、兰州师范学校三所院校合并成立新的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零适应期的应用型人才为主,兼及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建设紧密结合市场和企业发展需求,模具设计与制造、电子商务、动漫设计与制作3个专业为省级教改试点专业,数控技术为省级特色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为省级专业教学团队。已建成汽车发动机结构与原理、汽车电子控制技术、计算机网络实用技术、点NET平台Web程序设计与开发、电子商务概论等5门省级精品课程。学院教师有70多人次荣获全国职业教育杰出校长、曾宪梓教育基金奖,“五一”劳动奖章,园丁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国家、省级荣誉称号。12人入选兰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151”人才工程。有178名学生在国家、省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学生就业率连年保持在95%以上。2011年,根据省政府甘政函(2011)60号文件,成立技师学院。主要承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教育,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学院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2年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第九条: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方可报考此专业。

第十一条:我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我院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我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我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招生咨询方式有:

招生办电话: 0931-7785145 传真:0931-7785107

E-mail:lvtc9@sina.com

学校网址: www. lvu. edu. cn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办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深圳—甘肃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生源地申请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二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 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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