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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成立于1999年,2004年2月被国家教育部确认为甘肃首批独立学院,属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院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招计划。
第三条 学院全称: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第四条 国标代码:13510
第五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第八条 联系电话:(0931)7970353;传真:(0931)7970035
第九条 邮政编码:730070
第十条 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长新路20号
第十一条 学院网址:http://zxxy.nwnu.edu.cn
第十二条 E-mail:zxxy_zsbgs@163.com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及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系(部、中心)、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对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做出决策等。
第十四条 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合理编制和上报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积极进行招生宣传;组织招生录取;处理日常招生工作等。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的专业及计划数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为准,具体计划详见《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2014年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领导和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加分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时在考生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参照分数线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时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满足考生所填报志愿中的第一专业,当不能满足考生所填报专业时,学院可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高考成绩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等情况对其进行调剂。
第二十三条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产品设计等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艺术类统考本科控制线后,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艺术类统考本科控制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五条 所有录取结果均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学院本科招生网http://zxxy.nwnu.edu.cn/default_zsb.asp查询相关招生录取信息。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招生外语语种一般要求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费:文科类专业98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工科类专业11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2000元/生·学年。
第三十条 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标准化公寓管理,住宿费9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毕业证、学位证发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国家奖助学金以及省级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学院还设有三好学生奖、优秀品德奖、学习优秀奖、模范团学干部奖、学术科研奖、实践技能奖、文学创作奖、文体优胜奖以及先进班集体奖、优秀班主任奖、文明宿舍奖、校园文化活动奖等多项个人及团体奖项。奖助面宽,机会广泛;争先创优,鼓励上进。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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