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16

  2016年招生章程已经陆续公布,出国留学网高考网为大家提供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16,更多高考招生信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招生部委代码:13688;浙江省招生代码:0128。在其他省市的招生代码详见各省市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六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

第七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省属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浙江省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条 学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软件技术(增值业务)、光通信技术、通信技术、智能监控技术应用、通信工程设计与监理、移动应用开发、物联网应用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八个专业学费为6600元/年;市场营销、金融管理、快递运营管理、工商企业管理、邮政通信管五个专业的学费为6000元/年;移动通信技术、电信服务与管理两个专业的学费为7590元/年;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为9000元/年。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颁发由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印签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新生奖学金的设置:为鼓励高分考生报考我院,学院在完善奖助学金体系的基础上,特就浙江省文理科考生报考我院的设立新生奖学金(浙江省外考生视计划另行设置)。新生奖学金的额度和奖励范围如下:

奖项 奖励范围 奖额

一等奖 我院文、理科前二名新生 8000元

二等奖 我院文、理科第三到第四名新生 4000元

三等奖 我院文、理科第五到第八名新生 2000元


第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学院招生负责人

1、联系电话:0575-88053348,0575-88052795

2、传真:0575-88052795

3、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474号

4、邮政编码:312016

5、E-mail地址:zs@zptc.cn

6、院校网址:http://www.zptc.cn

7、学校招生网址:http://zs.zptc.cn

8、学校招生工作负责领导:陈兴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对考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光通信技术专业适合男生报考,其余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所有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院将按相关文件处理。对于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病史的,学院将作不予入学处理。

第十八条 专业分数级差要求:无

第十九条 专业加试要求:无

第二十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招生省市相应批次招生的投档规则和我院的生源情况及投档比例所确定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学院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于某一位考生,首先检索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再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直至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被录取时,根据专业服从与否分别处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进档的同分考生,按照该考生所在省市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确定考生间录取顺序。

3、对于江苏省考生,理科类考生要求选择测试科目为物理;文科类考生要求选择测试科目为历史,必测科目要求4C,技术科目合格。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排序录取。

4、我院2016年面向浙江、福建、江西、江苏、安徽、甘肃、云南七个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章程中所涉“我院”、“学院”等文字均指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二条 我院以往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招生章程未尽事宜,根据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教育考试机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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