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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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统考录取学生、艺术类考生等。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北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0920),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邮政编码:435003)。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工作处。学校还成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专科招生政策及录取规则,并对本、专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招生工作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在招生工作中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招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湖北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hbpu.edu.cn)、湖北理工学院主页(www.hbpu.edu.cn)、招生工作处电话:0714-6350612、6359652、6372166、6371957、6356616(兼传真)、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并在招生录取时不再强行调剂录取,该专业未完成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详见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艺术类专业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学生入校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我校本科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录取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应用英语、英语教育和商务英语专科专业录取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有多项奖助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占学生总数2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占学生总数的30%)。同时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通过勤工俭学活动获取报酬。根据国家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是新生报到时唯一的信息采集凭证,新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书本费等杂费。我校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具体收费标准随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专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章程及相关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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