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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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新闻舆论、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由湖北省政府批准成立经教育部审批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院校代码:14467;院校性质:公办院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武汉市江夏庙山开发区华泰路95号(汤逊湖校区)

  邮编:430223

  湖北省葛店经济开发区高新东路特1号(葛店校区)

  邮编:436032

  学校网址:http://www.hbyzedu.cn

  咨询电话:027-87824422、87938508、87938468

  第六条 学校简介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直属湖北省教育厅管理的全日制公办大专学校。学校坐落在环境优美的“武汉·中国光谷”汤逊湖畔,其前身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建于1951年,是新中国第一所幼儿师范学校。学校承担着湖北省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在职幼儿教师培训的双重任务,是湖北省幼儿教育的教学、科研中心。

  学校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建有钢琴、舞蹈、语音、音乐、计算机、体操、美术、手工等多功能专用教室,建有微格实验室、幼教模拟室、心理咨询室、电子钢琴室等现代化技能训练室。配有611台钢琴、50台手风琴、20把小提琴等各种教学及表演乐器。学校新校区(葛店校区)占地面积28万余平方米,建筑面积 15万平方米。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66人,其中,国家级教师1人、特级教师6人、省级专家8人、副教授17人、高级讲师28人,汇集了全省幼教界雄厚的师资力量。

  建校六十多年来,学校共为社会培养了两万多名毕业生,她们遍布全国各地和新加坡、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成为幼教行业中的中坚力量。建校以来,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良好,年年供不应求。据统计,湖北省80%以上的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均毕业于我校。学校办学成绩斐然,广受社会好评。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和管理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和学费

  第八条 学校根据自身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实际需要,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专业和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2016年面向省内外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并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学费:5000元/年;体育类专业学费: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6500元/年。具体专业收费标准学校执行当年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五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职高专批次录取分数线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考生投递的电子档案并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分数由高到低的原则,综合考核,择优录取。若考生报考的同一专业志愿分数相同,则根据相关规定和考生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省外艺术类专业,考生在文化课分数和专业考试分数都达到当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考试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若考生专业考试分数相同,根据考生的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省外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分数和专业素质分数都达到当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素质测试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若考生专业素质分数相同,根据考生的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没有被录取,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序号,择优进行满足其所填报的其它专业。

  第十四条 对于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则根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安排至其它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招办对于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考生,进行加分或降分投档。

  第十六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并被我校录取的考生,我校对考生档案进行提档,不退档。

  第十七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八条 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九条 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俭学等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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