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大纲

科目 

2015年大纲 

2016年大纲 

位 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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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刑法 

第十章刑罚种类
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概念与特点  

第十章刑罚种类
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概念与特点;非刑罚措施的种类 

 

第十章刑罚种类
新增第三节 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  

第十二章第一节 减刑制度
减刑的条件(前提条件、实质条件)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十二章第一节 减刑制度
减刑的条件(对象条件、实质条件)
减刑的程序  

第十二章第二节 假释制度
假释的适用条件(前提条件、执行刑期条件、实质条件、消极条件)  

第十二章第二节 假释制度
假释的适用条件(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 

 

第十二章第二节 假释制度
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新增: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 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节 重点罪名
新增考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新增考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删除考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删除考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一节 重点罪名
嫖宿幼女罪 

删除考点:嫖宿幼女罪 

 

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新增考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十八章渎职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删除考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三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二节普通罪名
投降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删除考点:投降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删除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新增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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