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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刑法易考点:结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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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常见的情形有:

  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2.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儿童又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4.为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

  8.****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

  9.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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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刑法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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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期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4)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刑法第12条的精神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77条的规定。

  (2)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累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立功的认定、缓刑的撤销、假释的适用与撤销等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例如,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旧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3)对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根据旧刑法需要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管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为犯罪,都不得以类推方式定罪量刑。

  (4)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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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点:作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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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特别提示】

  1、真正的不作为犯源于刑法的明文规定,不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但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

  2、刑法中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成立犯罪。

  3.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例如,甲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前方红灯,甲驾车闯红灯,撞死行人乙。甲的行为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角度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法律教育网例如,抗税罪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还要求实施不缴纳应当缴纳税款的行为,两者结合才可能成立抗税罪。

  【特别提示】:不要形成这样的思维定势,即一个犯罪要么是作为方式,要么是不作为方式。实际上,有些犯罪的行为方式想当复杂:有的是作为方式,有的是不作为方式,有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方式。判断一个犯罪是哪种方式,首先要判断构成犯罪的行为内容,即哪个或哪些行为是刑法要评价的内容,再根据其内容判断表现方式。

  【经典考题】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对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B.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C.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D.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与区分。

  (1)就放火罪本身来说,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但就本案来说,甲家中停电而点蜡烛,这一行为本身是一个社会中立行为,跟犯罪没有关系。构成犯罪的是甲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而故意不采取防止措施的行为,这一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方式。A选项正确。

  (2)如果说甲的放火罪行为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那么纵观本案,与作为相联系的行为只有点蜡烛的行为。但这一行为在刑法上并不是被禁止的行为,只是因为该行为,甲负有防止发生火灾的作为义务,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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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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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注意】 不要为罪名所蒙蔽,罪名的个数并不等于犯罪构成的个数。选择性罪名,表面上有数个罪名,实际上仅指一个犯罪构成。

  1)选择性罪名之内不数罪并罚,如不存在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并罚,只定走私、运输毒品罪;

  2)被捕后如实交代选择性罪名中的其他内容的,不成立自首;如因为拐卖妇女被捕, 如实交代拐卖儿童行为的;

  3)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依照客观事实定罪;如欲盗枪支,实得弹 药的。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 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 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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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点: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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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绑架罪既遂,****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例如,就****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

  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抢劫罪是半个多环节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六个行为只要完成一个即构成既遂,妇女儿童没卖出去也构成既遂。绑架罪只要扣押人质成功即可,不要求勒索到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抢劫罪如果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如果暴力行为没有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要抢到财物才认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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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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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象竞合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向乙开枪,结果打死了乙,又打伤了另外两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伤害罪两个罪名,属于想像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是以法定犯罪构成之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为标准判断出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而不仅仅是基于自然的观察或社会的一般观念认为是一个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一个行为不等于是一个动作,而是包括一系列的动作,例如,开枪杀人,包括举起枪支、对准目标、扣动扳机等动作。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所谓数个罪名,是指一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但是,如果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同种罪名,一般不构成想象竞合犯。想像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一罪。

  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围看电视之机,向乙扔去一颗炸弹,结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重伤了某丙、某丁,炸坏丁的彩色电视机一台。

  在本案中,某甲只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某甲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了几个结果,触犯了几个罪名,但不能以数罪论处,只能作为一罪处理。那么,对想像竞合犯究竟如何处理呢?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应当按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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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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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着或根本的差别。具体而言可归纳为:

  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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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刑法要点:追诉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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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二)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后段)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这种时效延长的情况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而应当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问,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行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8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在本案中,先前的抢劫罪,实际上要经过23年才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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