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1.新增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无明显不当”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3)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个考点: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
(4)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个考点:“调解的适用”。
2.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1个:“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1个:“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3)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将“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4)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个考点
(5)应予受理的案件,删除4个考点:抚恤金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新增知识点: 1.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无明显不当”; 2.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3.第十二章 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个考点: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 4.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个考点:“调解的适用”。 删除或调整知识点: 1.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1个:“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第十二章 应予受理的案件,删除4个考点:抚恤金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 2.第十二章 应予受理的案件调整1个考点:原“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调整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3.第十五章 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1个:“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4.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将“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调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5.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调到第十六章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6.第十六章 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个考点。 修订的法律法规: 1.新修订《立法法》; 2.新修订《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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