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国民国司法发展历程

2016-07-16 11:37:45 民国司法发展民法司法

  解读民国民国司法发展历程

  当代的法律人没有谁不知道司法考试的,但是你知道么?其实在民国的时候,我国就有司法考试,在2016司法考试即刻来临之际,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小编跟大家一起来看看那个时候的司考的神秘面纱吧。

  法官为亲民之官。裁决攸关民众权益,影响政府公信甚巨。故用人一端,慎之又慎。民国肇建,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高瞻远瞩,要求“所有司法人员,必须是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充任。”

  1913年,梁启超走马上任司法总长。《申报》报道:“任公于司法之黑暗,久不满意。此次入阁,即抱定改良宗旨,拟以积极的方法创建法治国模范。其入手在乎除积弊选贤能。”六大司法施政方案,首推厉行考试,以免幸进。

  斯时,法治热潮勃兴,司法理念剧变。往昔天经地义的司法与行政不分,地方长官兼理司法体制,日趋过时落伍。而法政教育,在科举废除后,一枝独秀,呈现爆炸式增长之势,为法官考选提供庞大人才资源。据统计,1912年到1925年,法政学校占全国高等学院四成左右,在校生比重更是高达半数以上。

  北洋政府一成立,司法官考选成为重中之重。1915年6月,《修正暂行法院编制法》出炉,明确规定推事(法官旧称)及检察官,需经考试合格,方可任用。此后,举办正式司法官考试5次,举凡考试资格、内容及程序,影响深远。

  同年9月颁布的《司法官考试令》,规定应试人员资格积极与消极要件。青睐受过法律专业教育人才,“海龟”人才,更是欢迎之至,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过半数之议决,可以免试录取。但犯有五等以上有期徒刑,禁治产或准禁治产宣告之人及破产人员,则不得应试。为了慎重起见,考生须有当地司法官或文官,担当出保人作保。

  司法官考试分为甄录试、初试与再试。通过上一关者,方可进入下一关。首关为笔试,考察国文及法学通论。初试环节,笔试考察科目有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公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国际私法十科。口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科。再试环节,笔试以诉讼案件为题,考生详述案件事实及理由,拟具判词作答。

  以第三次司法官考试为例,1919年7月底,连考两天。京师考场,甄录试国文试题分为“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论”,“孟子论皋陶执法张释之论犯跸,是否合于法治国之法意,试评论之”;法学通论题为“问法学用语者有仅称为法者、有称为法律者、有称为法典者、有称为法规者,其意义若何有无区别”,“英国法系认判决例有法律之效力、大陆法系以判决例为法律之渊源,试论其得失”。

  江苏考场,重视现实问题,国文题为“拟声明领事裁判权于中国有害、于外国无利,提出国际联盟理由书”,法学通论题为“司法部对于下级审检厅之训令,是否为法律解释,其与大理院(最高法院)之统一解释法律权之异同何在,试说明之”。难度之大,可见一斑。

  武汉考场,法学通论题貌似陈旧。为法律与道德区别及其关系;法律与政治之异同及其关系。今日《法理学》课本,依旧聚讼纷纭。国文题相当出彩,“拟大理院编订判例要旨汇览序文”:“拟司法部分年筹办添设厅监计划呈文”。

  8月北京考场,举行初试。每科两道问题,如宪法题:人民之自由权是否得以命令加以限制;论统治权之本质及其作用。民法题,法律行为之无效及撤销之原因如何。行政法题,题题抢眼。官吏对于上官之命令是否有绝对服从之义务;关于出版之立法有预防主义及镇压主义之区别,试说明大意并论二者之得失。

  江苏考场,宪法题为,论国会之预算修正权;司法审判衙门于违背宪法之法律有无适用之义务。法院编制法,论检察官一体主义。民法题,名伶某甲先就乙梨园之聘约定演剧二个月,报酬六千元,酬金当已预支,讵出演五日后经丙梨园重金争聘,遂改往丙梨园出演,乙梨园每日卖座因较甲名伶出演时每日约减少二百元,乙对甲丙究得为何种请求。

  70分以上合格考生,凭券半价乘火车,进京口试。考生解释法令、分析案例,须随问随答,不留思考余地。非反应敏捷,口才流利,难以过关。遴选司法官,尚有不成文规定,五官不正、形象猥琐者,一概摒之门外。

  最终录取70分以上合格者189人,全部送入司法讲习所,进行为期两年专业学习深造。录取率十分之一,过五关斩六将的幸运儿,期满再试合格,方能成为候补推检,实习获任。

  纵观北洋时期,司法考试报考人员,均为法政专业毕业生。官员作保,以防弄虚作假。考试程序严密,贯彻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考试环节,笔试口试配合得当。考试内容侧重能力测试,专业试题全为论述题,理论深度与实践能力并重。特别是重视国文功底,良苦用心,最值称道。

  北洋时代,通过正规考试的法官,占全体司法官总数半壁江山。法学界陈瑾昆先生有言:“现章司法官,均严行考试。此为司法界之特色。司法界人才,较他界整齐,当推此为唯一原因。此种良美制度,固别无置议之余地。”大理院院长董康慨叹:“吾国法官以操守言,入学伊始,讲师以法律提撕惕励,学成而仕,复经法定之资格。其出处自异恒流。历年以贿闻者,较行政官犹一与百之比例也,当亦舆论所公认。”

  梁启超高度评价:“十年来,国家机关之举措,无一不令人气尽,稍足以系中外之望者,司法界而已。”北洋时代,政治昏暗,南北对峙,军阀混战,唯独法界尊严,始终未坠。

  宋教仁案,传唤总理到庭,即为显例。

  司法考试,树立法治尊严与威信,在风云际会的大历史中,写下浓墨重彩一笔,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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