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私藏双管猎枪触犯刑律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以案释法,欢迎考生参阅,希望能有所帮助。
20多年前购买两支猎枪后一直藏于家中,前几年公安机关要求上缴时又留了个心眼,只上缴了一支,前年初冬用猎枪打兔子时,牛某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区法院判决,牛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已过花甲之年的牛某是农村居民,20多年前他从外地购买了两支猎枪、30余发子弹,用于猎兔子、野鸡等。后公安机关要求群众上缴手中的枪支、弹药。牛某上缴了一支猎枪、15发子弹,剩余的一支猎枪和子弹一直在家中存放。某日晚,牛某背着猎枪、装上子弹、拿着手电筒去村东头的白菜地里,准备打只兔子。牛某的手电筒光引起巡逻警察的注意,警察在白菜地里将牛某抓获。
牛某被抓获后,主动向警察交代家中还有一些猎枪子弹,并带着警察回家找出了13发子弹。经鉴定,牛某所持有的枪形系制式双管猎枪,认定为枪支。其后,牛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解析: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持有猎枪、气枪、管制刀具的人仍不在少数。枪支、管制刀具处理不慎会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此严格管理。虽然携带管制刀具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属行政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此外,笔者发现,在交易网站上也随处可见兜售枪类、刀具的店家,如果不懂法律法规,因一时好奇、兴趣,随意购买,将触犯法律,使自己身陷囹圄。在此提醒大家,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不是小事,不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待,别因自己的无知而被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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