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商务部的核准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商务部的核准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提供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商务部标准篇,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商务部的核准

  1.核准权限

  (1)中央企业总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2)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

  2.不予核准的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4)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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