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全省非美术类高职高专联考时间为2012年元月7—13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非美术类本科专业校际联考时间为2012年3月1—4日。 3、高校组织的艺术专业测试(以下简称“校考”)一般在元月至3月进行,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院校专业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 二、计划编制 4、各有关高校须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规定的有关计划编制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在鄂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招生来源计划”)。 5、教育部批准可自行划定艺术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院校(以下简称“教育部批准院校”)以及教育部规定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6、录取期间计划调整须使用教育部网上管理系统。 三、招生简章 7、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在鄂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应在2012年元月31日前向省招办、省教育考试院分别提供本校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 四、统考、联考和校考 8、湖北省对美术类本科、高职(专科)专业组织全省统考,对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进行全省统一联考,我省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招收音乐学、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表演(影视表演方向)、表演(演艺主持方向)、摄影和舞蹈等本科专业组织校际联考。全省美术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协调并成立统考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在考试前向社会公布。全省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联考在省教育考试院指导、监督下,由全省高职院校组成联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北艺术职业学院。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非美术类本科专业校际联考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组成联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 9、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科目为:色彩(100分)、素描(100分)、速写(100分),总分300分。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实行联考的专业有:声乐表演类专业、器乐表演(含钢琴演奏)类专业、舞蹈类专业、影视表演类专业、播音与艺术主持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和音像技术类专业,各类专业考试总分为200分。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校际联考的专业有: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表演(影视表演方向)、表演(演艺主持方向)、音乐表演、音乐学、摄影、舞蹈,各类专业考试总分为300分。 10、安排在艺术本科(一)批次录取院校(教育部批准院校除外)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以在我省相应本科层次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确定本校专业合格考生;也可以不组织校考,专业成绩直接使用湖北省统考成绩。是否组织校考,由高校自行确定。 教育部批准院校的艺术本科、高职(专科)专业由高校单独组织专业测试并根据本校测试成绩确定合格生源,可以不考虑考生的统(联)考成绩;这些院校中没有组织校考的院校可直接使用湖北省统(联)考成绩。 安排在艺术本科(二)、艺术本科(三)批次录取院校(教育部批准院校除外)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学校不单独组织校考,录取时专业成绩使用湖北省美术类统考成绩。 11、省内外院校(教育部批准院校除外)招收湖北省组织了统(联)考的艺术高职(专科)专业,均不自行组织校考,录取时专业成绩使用全省统(联)考成绩。 12、对湖北省未组织统(联)考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和少数高职(专科)专业,由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除外)自行组织校考;不自行组织校考的,由学校提出申请,认可一所其他学校同层次(指学历层次相同,即本科或者专科,下同)、同专业名称的合格生源,省招办同意后予以公布。 13、实行联考的省内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招收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时专业成绩直接使用校际联考成绩。其他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教育部批准院校除外)本、专科专业均不能单独组织校考,由学校提出申请,可以认可校际联考合格成绩,或者认可一所其他学校同学历层次、同专业名称的合格生源,省招办同意后予以公布。 14、高校认可其他学校同层次、同专业名称合格生源的申请均须在2月底之前报省招办,经同意后高校向社会公布。省招办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将认可学校与计划一并公布。高校不得未经省招办同意擅自指定公布,因高校擅自指定合格证使用情况产生不良后果的,由高校负责。 15、外省院校在湖北省设置考场进行校考,应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考点。高校应在12月份将本校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要求和工作程序等函告省教育考试院,以便统一安排考场。在湖北省设置考场组织专业考试一般应在3月底前全部结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认可而在我省自行组织的考试,我省将不承认其考试结果。 艺术专业考试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评卷工作做到公正、准确。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五、专业合格标准和合格证 16、我省统一划定美术类统考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合格控制分数线以及非美术类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高职(专科)联考合格控制分数线,并分别于2012年元月和4月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或联考办公室所在高校网站上查询统(联)考成绩,统(联)考成绩达到合格控制分数线即为统(联)考合格,不单独给考生发放统(联)考合格证。 17、在湖北省美术类统考基础上进行校考的高校,应在美术类统考合格生源中发放专业合格证。只有统考合格考生,才能参加高校组织的校考。 18、组织校考的高校,合格证书发放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在鄂艺术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19、高校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本校的专业合格考生信息通过WEB信息平台(具体办法另文通知)报送省招办,省招办信息报送系统于3月底开通。省招办于6月在湖北招生信息网公示各校合格考生名单,考生可以查询自己的合格信息。 六、填报志愿 20、取得学校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相应发证院校(专业)志愿。 21、统(联)考合格考生可填报直接使用统(联)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志愿。 22、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七、录取 23、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为:艺术本科(一)、艺术本科(二)、艺术本科(三)和艺术高职(专科)。艺术本科(一)为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和经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二)为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三)为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高职(专科)批次为所有院校的高职(专科)艺术专业。艺术本科(一)安排在第一批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高职(专科)安排在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前录取。 24、按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当年生源情况,全省统一划定艺术类各批次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25、教育部批准院校的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省招委批准的省属高校自主招生的艺术专业,由高校自行划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录取前报送省招办。 26、对使用统(联)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综合高考文化考试和统(联)考两部分成绩后按一定比例投档。 投档成绩:(文化成绩×40%+统考或联考成绩×60%)×2,投档比例在1:1.5以内。 27、艺术类专业录取分三种模式,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合格时,高校可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或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或者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各占一定比例折合后排序录取。各高校应将本校确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模式写入本校招生章程,同时在4月10日之前报省招办备案。 八、纪律要求 28、对在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29、对校考或联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30、对在艺术类专业招生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招生院校,我省将不接受该校在鄂艺术专业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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