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首先,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以国家政府的名义活动,对内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次,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表明它从属于最高权力机关,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最后,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表明了国务院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它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执行和行政表明了国务院的性质,即国务院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系列的组织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项决议的国家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变更除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外的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决定作出以后,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
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每届为5年。宪法还同时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一)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表现在:第一,领导权。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工作,他们均须向国务院总理负责。总理担负起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责,他须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行政责任。第二,提名权。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必要时,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除他们职务的请求。第三,召集主持会议权。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总理确定,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总理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第四,签署权。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国务院任免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均须由总理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也实行首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委的工作并向国务院总理负行政责任,部长和主任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进行工作并向部长或主任负行政责任。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务院的性质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力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必须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行政机关在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时,则需要高度的集中指挥,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如果行政机关也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势必影响工作效能。所以行政机关虽然也有会议制度,却应由行政首长对执行问题作出最后决断。加之,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本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即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的,因此,这种总理负责制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由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两种形式。因此,尽管对讨论的问题如何处理由总理最后决断,但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他在作出决断之前,必须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纳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这就是说,总理的决断仍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
(二)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或者通报国内形势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是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讨论议案的提出、讨论行政法规、讨论各部门的请示事项。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国务院的职权
宪法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主要有: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其内容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国务院在行政管理中认为需要的时候,或者为了执行法律和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有权采取各种具体办法和实施手段。
3.提出议案权。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必须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变成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性文件。这些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国务院有权对我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指示、规定任务,进行行政领导和监督;有权改变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有权确定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任务和所担负的职能与责任;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计划的安排,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我国武装力量的建设,通过组织设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监察部、教育部、文化部等,管理和领导国家民政、公安、文教等各项工作;通过国家计划的宏观调控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和其他各种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对外事务,等等。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国务院有权依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奖励先进的工作人员;惩罚违反法纪、造成一定后果的工作人员。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这是指国务院除了行使宪法明确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五、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一)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是组织、管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各项事业的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全国范围内的各项组织管理任务,必须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是分管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各部、各委员会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
(二)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现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委员会会议是各部、各委员会发挥集体作用的组织。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委务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组成;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三)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包括三个含义:一是各部、各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门的工作;二是各部、各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三是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六、审计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同时,为了保证审计机关能够顺利地履行职责,宪法还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