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取消国家主席设置的情况下,改由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这一方面造成了党政不分的不良现象,另一方面也使国家机关的设置很不合理。现行宪法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有助于国家机构的健全。
宪法第9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对国家武装力量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现行宪法在国家机构中设置中央军事委员会,不仅明确了人民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而且对中央国家领导机关分工行使国家权力,加强武装力量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从事武装力量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这也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当然,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作为一个集体来领导我国武装力量的,主席负责制并不否定民主集中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集体研究和讨论,然后再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决策。同时,实行主席负责制还因为现代化战争要求机动、灵活,瞬息万变。因此,国家最高军事指挥机关必须具备应付各种复杂军事局面的能力,以便对各种突然出现的军事动向作出果断而迅速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