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

2016-08-08 16:44:06 国务院财政政策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有哪些具体的支持政策?农民工在城里“扎根”,还有哪些难题需要解决?就社会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财政部负责人接受了独家专访。

  扩大覆盖: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将持居住证人口纳入保障范围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也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财政部负责人表示,通知提出的十条政策措施,并非几项财政补助政策的简单叠加,而是全方位的系统重构。

  农民工进城“扎根” 难,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公共服务与人口流动 “两张皮”。我国有两亿多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完全享受到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市民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财政支持保障不健全有关。让进城农民与市民一样,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

  通知明确,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并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

  在义务教育方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分配资金,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在基本医疗方面,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同样标准给予补助。

  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让他们在常住地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人到哪里基本公共服务就跟到哪里,这样公共资源配置更合理,不但解决了农民工进城扎根的现实困难,也为人的自由流动奠定制度基础,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位负责人强调。

  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维护其在农村的相关权益

  不少农民进城务工之后,既想过上城里人的“好日子”,却又不愿意轻易放弃农民的身份。一来担心城市生活成本相对较高,虽然有了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保障,但对能不能在城里安居乐业、顺利实现市民化心里还是没有底;二来怕成为市民后,会失去在农村的原有权益。

  “新型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诉求。”这位负责人强调,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不能采取硬性措施或“一刀切”要求,更不是要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在农村的相关权益。

  为了消除农民工进城落户的顾虑,通知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在确保进城农民合法利益的同时,还要增强城市承载能力,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

  促进均衡:强化经济发达地区的主体责任,确保中西部地区财力不下降

  进城农民变市民,对流入地和流出地有何影响,是地方政府最关注的问题。一些东部发达地区表示,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怕“接不住”。一些中西部地区则担心,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中央财政下拨的资金会不会减少?

  “从实际情况看,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状况相对较好,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备,也具备更多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责任的能力和条件。”财政部负责人解释说,对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农业转移人口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其市民化过程对扩大消费需求、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消化房地产库存、创造税收具有重要作用。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合理安排预算,主要依靠自有财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改变城镇化过程中“见物不见人”的弊端。

  短期内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高财政压力大,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适当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这是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机制创新,以确保到2020年让一亿多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

  中央财政专门设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分配奖励资金,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省级政府也要参照中央做法,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安排中央和本级奖励资金,引导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

  “综合来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不会减少。而且,随着这些地区人口的流出,享受公共服务的人数相应减少,其人均财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这位负责人说,流入地和流出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缩小,将有利于中西部中小城市基层政府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地方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五)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中央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建立省(区、市)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六)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中央财政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省级财政要参照中央做法,在对下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中央和省级财政在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时,要适当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中西部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八)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地方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中央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九)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东部发达地区和大型、特大型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央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四、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

  中央财政要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尽快制定有关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并报财政部备案;要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增强省以下各级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

  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政府要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把推动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国务院

  201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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