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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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设《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和《银行业专业实务》2个科目。在《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又分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和“个人贷款”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第五条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4个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次考试中,参加《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并合格,其专业类别可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签注。
第七条 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资格证书。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三)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向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中国银行业协会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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