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借款学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的申请?
答: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获得了其他较大额度的资助、捐助,不需要继续贷款时,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天前,通过所在学校向银行提出书面的终止贷款发放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学生与银行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
14.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退学等情况,应如何处理国家助学贷款?
答: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银行在接到通知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等措施。在学生还清本金,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15.借款学生从什么时间开始偿还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答: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毕业后13年内还清全部贷款。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账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如果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化,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和毕业学校。
16.借款学生在毕业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1)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学生根据个人就业后的收入情况,在3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不要因选择不当造成还款违约。
(2)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和贴息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调整还款计划和贴息手续。
17.借款学生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偿还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答:银行通常为借款学生设计了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偿还本息金额相等,还款压力平均分布;等额本金还款法初始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多,以后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少,还款压力呈前紧后松分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支付利息总额略高于等额本金还款法。
18.借款学生能不能提前还款?
答:借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对提前还款的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期限计收利息。
19.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可以调整还款计划?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如果继续攻读学位,可以通过组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原高校或县级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经办银行申请调整还款计划和贴息,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全额承担。
20.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如何还款?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经办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21.违约的借款学生必须承担什么后果?
答:(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如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违约情况严重,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
(3)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经办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2.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3.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4.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2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金额和利息是多少?
答: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2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怎样?
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对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
2.补偿代偿的金额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要求,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最高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3.补偿代偿政策中规定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
答: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补偿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5.补偿代偿的方式是怎样的?
答: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
6.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答: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7.在校期间提前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能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可以。
8.“村官”计划是否能够申请补偿代偿?
答:“村官”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训计划、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只要符合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就可以申请补偿代偿。如果就业协议的服务期只有1-2年、但实际服务期为3年以上(含3 年)的,须由与申请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提供服务期为3年以上(含3年)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学生签字)。
9.工作地点不固定或难以确定的,能否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对地质地矿、野外探测、水电施工、核工业(保密)等非固定或难以确定工作地点的申请,应由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证明该毕业生工作现场位于以上区域的县以下地区。证明材料应有本人签字确认。
10.在校期间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是申请学费补偿还是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申请学生根据就高原则自行选择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且选定后不可变更。例如:在校期间部分年份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部分年份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同一学年中只申请了住宿费或生活费贷款(未申请学费贷款,学费由自己缴纳),仍然只能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者不能相加。如果选择学费补偿,则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11.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①《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包括参加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按规定提供的相关协议或证明)。没有就业协议的,须提供由申请学生和就业单位共同确立的(申请学生签字)、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确认的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书面材料;
③由基层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且服务3年以上的相关书面材料。
12.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①学生申请。学生提出补偿代偿申请并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②学院审查。各院系分别对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③财务处审核。财务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④递交材料。申请学生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⑤学校评审上报。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补偿代偿学生名单。每年6月30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拟推荐补偿代偿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经过“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高校评审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存在二次分配的申请,应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第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代偿条件。标准证明文件格式参考“教助中心〔2007〕3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