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
从2016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为“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对此,中国纪检监察报业务研讨版特组织系列解读文章,从问责条例意义、问责条例亮点、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落实五个方面分五期逐一展开思考辨析,敬请关注。——编者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并从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抓住“问责”这个关键,着眼于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以强力问责推进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利器。
敲响管党治党“警示钟”体现了全面从严的政治担当
落实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要求,必须唤醒责任意识、落实责任担当。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党中央对党的建设特别是从严治党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尤其是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提出,解决了管党治党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以及谁来负责、负什么责等重大问题,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责任清单”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严,也更加明晰。同时,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的丰硕工作成果,也为制定《问责条例》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支撑。
在全面从严治党正处于从治标为主走向深化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正处于由认识深化转为履职尽责的关键时期,在已经全面明晰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责任清单”,明确“必须为”的同时,也急需明晰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负面清单”,警醒“不得为”,并以严肃问责倒逼自觉担当。
《问责条例》的制定,正是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严格界定了管党治党失职失责的情形,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列出了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形成了落实“必须为”、追究“不得为”一正一反、对比鲜明的“政治清单”和行为导向,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制度遵循,敲响了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政治担当的“警示钟”。
抓住主体责任“牛鼻子”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基本要求
“权责一致”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权力配置的基本要求。权力行使与责任担当紧密相连、有机统一。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有权力没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必须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问责条例》着眼于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是推进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根本举措。《问责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为问责对象,抓住了管党治党责任落实的“两大关键”:一个是各级党组织这个“关键主体”,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另一个是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群体”,必须扛起政治责任、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聚焦“关键少数”,落实了权责对等的治党原则,彰显了问责倒逼的压力传导。
直面失职失责“主症状”体现了问题导向的现实需要
形势决定任务。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实践迫切需要,回应干部群众热切期待。《问责条例》正是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管党治党失职失责的突出问题作出的制度安排,也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实践的制度提升,是解决目前担当不力、问责乏力的重要保障。
一个时期以来,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等种种痼疾顽症的病根,就是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执政意识淡化、党的观念淡漠。有的党组织形同摆设、疏于管理;有的领导干部不敢抓不敢管,不履职不尽责,以致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可见,责任缺失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问责条例》的制定颁布,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问责,就是高悬问责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打出从严治党“组合拳”体现了依规管党的系统思维
依规管党、制度治党是一项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工作全面推进,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成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党建热词。特别是2015年,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重在立威震慑,明确了巡视监督的“任务清单”;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在立德向善,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倡导廉洁自律的“正面清单”;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在立规纠错,厘清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负面清单”。
如果说《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监督的是“如何为”,《廉洁自律准则》倡导的是“应当为”,《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的是“乱作为”,那么《问责条例》剑指的就是“不担当、乱担当”问题。《问责条例》的制定颁布,形成了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明责、践责、督责、考责、问责”的责任链条和完整体系。各项党内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遵循党章、各有侧重,左右联动、上下配套,前后衔接、系统集成,立治有体、施治有序,彼此呼应、共同发力,全方位扎细扎密扎牢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形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群”,打出了从严管党治党的“组合拳”,体现了依规管党治党的系统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