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证件;
2、组织审核。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及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和个人由省辖市、省直管县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考核认定委员会;省直单位可以直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考核认定委员会。
3、面试答辩。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要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专业理论、从业经历和工作实践情况,具体答辩办法参考《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
4、专家评议。省考核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等。
5、公示。对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个月。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取消其资格。
6、下发批准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对符合要求的人员下发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其证书与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考核认定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1、身份证;
2、学历证(含第一学历和后学历证书)及学位证;
3、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4、注册后业绩或近五年个人的主要业绩;
5、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人员工作能力综合评价,需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
附则
工程系列(凡在以下未列出的工程专业均包含在此系列中):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部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7)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制1项国家、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规程,并正式公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8)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提出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撰写4项省辖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组织实施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辖市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10)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1)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鉴定(验收)。
(1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有2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1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或主持3项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建设工程: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6)作为各参建责任单位的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二项以上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四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7)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单项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专项规划、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二项以上,通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9)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二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或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二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或撰写本专业国家级工法一篇以上;或省(部)级工法二篇以上(前三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11)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荣誉称号。
电气工程: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省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一项以上或二等奖二项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二项以上,推广应用后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获得省 ( 部 ) 级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二项以上。
(6)获得大型以上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以上或二等奖二项以上的主持人,把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二项以上省 ( 部 ) 级科研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提出二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经有关项目审查委员会论证(通过)采纳;或完成二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通过省、部级备案、核准(或批准),并交付使用。
(9)作为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设备监理、设备管理及监测等各项技术工作的主持人,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大型重点项目或二项以上省辖市级大型重点项目,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0)作为本专业主持人,完成二项以上省(部)级有一定技术难度和较复杂的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或作为本专业主持人,完成二项以上引进大型先进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1)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制、开发,实现技术产业化,推动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12)主持研究开发的产品,有一种以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或为主领办、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3)在企业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二项以上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引进大型先进设备(或部分主要设备)的电气软硬件,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并经一年以上实践、使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14)从事标准、计量检测及质量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起到重大作用,获得国家级表彰。
(15)企业中从事电气工程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其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支撑所在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16)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
交通工程: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审查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5)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技术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省(部)级评审鉴定并较好得到应用
(6)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高速公路养护2条(或20公里)以上;航道工程养护2项(或30公里)以上;铁道工程改造2项(或50公里)以上;城市轨道工程改造2项(或5公里)以上;省道养护项目3条(或50公里)以上;县乡道路4条(或100公里)以上,改建(改善)工程及大、中修养护工程需通过相应质检部门质量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7)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省(部)级批复;作为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和施工的省(部)级工程项目,已通过相应质检部门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8)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技术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2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的项目(课题)的技术经济评价并撰写评审报告或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先进专用设备大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
(9)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10)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为本企业作出重大贡献;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等,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11)主持推广省(部)级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获奖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环境保护工程:
(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项,并把科技成果转变为生产力,取得良好的环境、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环境、社会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制1项国家、行业、省级技术标准、规程,并正式公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编制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相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完成(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并通过相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7)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和企业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编制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相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完成(组织实施)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并通过相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起草制定1项省级或2项市级环境保护中长期、综合规划,或2项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单项规划;或制定1项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9)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废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与综合利用、噪声控制工程或环境监控、环境信息、环境网络系统建设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包括方案制定、图纸绘制、文件编写)、建设任务,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作为技术负责人,连续3年负责大型以上企业污染治理工程的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审查合格。
(10)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生态影响评价或电磁和电离辐射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
(11)主持1项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的研究、设计、开发和研制,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作为技术负责人,解决过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难题,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填补国内该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12)主持2项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环境监理、环境信息、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保护或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专项技术工作,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采纳、应用。
(1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环境质量报告书、或污染源调查与评价、自然资源调查与评价、环境生态调查与评价、省部级大型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等技术报告的编制;或作为主持人,完成5项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影响评估等技术报告的编制,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1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引进、推广应用2项节能减排新技术于工业生产实践中,获得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5)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有2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完成1项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矿山工程:
从事科研、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大型企业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大型企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三项以上;
③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
④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和审核的规划设计或科技发展规划,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⑤获得一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得三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
从事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大型企业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大型企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三项以上;
③负责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达到省(部)级优良标准,创行业施工纪录,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生产过程中,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效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成果通过大型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⑤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源、新材料、新品种、新设备开发勘查、推广应用等方面,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的鉴定;
⑥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的省部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
⑦主持编制大中型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
⑧获得一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⑨获得二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
安全工程:
任执业资格注册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大型企业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大型企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三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4)对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发挥突出作用,或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经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5)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和审核的规划设计或科技发展规划,被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6)获得一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获得三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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