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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公 告
根据《山东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鲁组发〔2015〕60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组字〔2016〕37号),现将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为我省省直党政群机关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范围
1、我省市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
2、我省市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
中央驻鲁垂直管理机关、省垂直管理机关所属市级及以下机关(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也可报名。
省公安厅处级派出机构,省属监狱、戒毒所符合条件的人员仅限报考本系统职位。
(二)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0年9月2日后出生);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截至2016年9月30日),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具备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7、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党政群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市属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在此列)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未经组织审核同意的;
2、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3、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6、参加我省公开遴选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尚在处理期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公开遴选职位及资格条件等情况,详见《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职位计划表》、《2016年山东省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开遴选职位计划表》(以下简称《职位表》),《职位表》可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hrss.gov.cn(专题活动栏)或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rsks.sdhrss.gov.cn查询。报名人员如需咨询《职位表》中的有关事项,可按《职位表》公布的电话与遴选机关联系。
(二)报名
报名采取个人自愿并经组织审核同意,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6年9月6日9:00至9月9日16:00
报名网站: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www.rsks.sdhrss.gov.cn)
报名分以下三个步骤,三个步骤完成后,遴选机关进行资格初审:
1、填写提交报名信息。报名人员在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点击“网上报名”进入“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单位)公开遴选”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个人相关信息,选择考点城市,并成功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尺寸120*160,像素20kb以下)。每位报名人员限报一个职位,多报无效。选调生职位仅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报考。符合其他遴选职位报名条件的选调生也可报考其他职位。报名和参加考试须使用同一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录提交报名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
2、打印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填写提交报名信息后,打印自动生成的《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单位)公开遴选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和《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单位)公开遴选报考诚信承诺书》(以下简称《诚信承诺书》,供面试前资格复审时使用)。《报名表》一经打印,报名信息即无法修改。
3、发送PDF格式的《报名表》。报名人员将纸质《报名表》报任免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其中报考选调生职位的由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核盖章。报名人员于2016年9月9日16:00前将审核盖章的《报名表》,以PDF格式发送至遴选机关指定的报名邮箱。邮件“主题”格式统一为“报名序号+考生姓名+手机号码”。凡只在网上填写提交报考信息,未在报名时间内成功发送PDF格式《报名表》的,遴选机关不予资格初审,视为报名人员放弃报名资格。报名资格一经遴选机关初审通过,不能更改。
报名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机关(单位)的职位。报名人员注册虚假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报名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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