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当前对金融机构来说,小微企业普遍缺乏符合标准的抵质押物,一些银行由于风险管理水平跟不上而“不敢贷”。此外,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从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则出发,银行也更加倾向于向大中型企业放贷,造成一些银行“不愿贷”。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都推出了哪些优惠政策呢?以下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最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知识点:小微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中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应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研发项目文件。

  (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方式: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无需备案。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微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无需备案。

  (5)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6)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享受方式: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

  备案时间: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 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 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

  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3、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二、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政策1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和企业是否免征其他相关税费和附加?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文件附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 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纳税申报1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不需要事先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6、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7、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

  8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六、印花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所享受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识问答】

  1.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国地税答: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2.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地税答: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5.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

  (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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