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裁格。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6.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7.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该定义仍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包括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仍是很有必要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实行全费用的综合单价也将只是时间问题。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的综合单价的定义是一致的。

  8.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9.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10.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11.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

  12.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方可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13.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14.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15.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6.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17.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包括以下含义:

  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暂列金额的用途:①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②由发包人用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③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

  18.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9.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20.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主要包括以下含义:

  总承包服务费的性质: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列。

  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①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服务;②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③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21.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2.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3.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4.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5.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6.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大风、暴雨、大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27.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8.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9.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30.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31.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3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内部编制施工预算、进行施工管理的重要标准,也是施工企业对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33.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3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37.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8.“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造价人员。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工程师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进行管理。

  造价员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登记方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造价员进行管理。

  39.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40.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

  41.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42.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行结算。终止结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组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组成。

  43.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44.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45.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签约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本规范中,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款同义。

  46.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47.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48.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49.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50.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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