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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接受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 建立国际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3) 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4) 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6)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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