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模拟演练及参考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模拟演练及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
A.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大官,审理全国案件
B.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
C.唐宋时期,刑部负责大理寺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但宋朝后期,刑部职能有所扩大
D.唐朝的“三司推事”是指刑部侍郎、御史大夫、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全国或地方的重大案件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C项唐宋时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教法、奏谳、赦宥、叙复等事,因此C项正确。D项唐代“三司推事”中的“三司”是指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而御史大夫虽是唐御史台正长官,但不属于“三司推事”中的一员,因此D项错误,当选。
2下列对英国制定法的理解不正确的是哪项?( )
A.1215年的《大宪章》是英国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
B.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C.制定法可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
D.制定法的种类有: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欧盟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参考答案:D
考解析: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因此C项正确。1215年《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因此A项正确。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为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8项正确。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D项错误。依题意,D项当选。
3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非常设机关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若干组成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全国人大的常设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工作机构,是常设机构。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组成。各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通过。因此C项为应选项。
4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一份提单中,收货人一栏填写为“交持有人”,依中国《海商法》的规定,该提单的转让适用下列哪种方式?( )
A.交付即转让B.背书转让C.按普通债权债务的方式转让D.根本不能转让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对提单的种类及特征的掌握。A选项正确,不记名提单的转让只需交付。B选项不正确,依提单的内容,收货人一栏填写了“交持有人”的字样,该提单为不记名提单。依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不记名提单交付即可转让,而不需要背书。C选项不正确,提单的转让类似于票据的流通,而非按普通债权债务的方式转让。D选项不正确,记名提单不能转让,而本题是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本题正确答案为A。
5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D.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宪法》第62条第(十二)项的规定,B项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等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6国家对于公海上的船舶的某种管辖权可以通过临检权来实施,以下关于临检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有权行使临检权的必须为一国的军舰和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的、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
B.只有在公海上的船舶有海盗、贩奴、非法广播和船舶无国籍的情况下,一国才可行使临检权
C.如经证实,被临检的船舶并无从事涉嫌行为,则行使临检权的国家须对被临检的船舶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国际责任
D.一国的军舰或军用飞机,不得对他国享有豁免权的军舰实施临检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不仅军舰和军用飞机可以行使临检权,得到正式授权的、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和飞机也能行使临检权。B项,除了对公海上船舶的海盗、贩奴、非法广播以及船舶无国籍的不法情况 可行使临检权之外,对于一艘船舶悬挂外国国旗或拒不展旗,但事实上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的船舶,也 可行使临检权。C项,被临检船舶没有涉嫌不法行为的,对于临检所造成的损失,临检国应承担国际责任。 D项,一国的军用船舶和飞机对公海上的船舶,除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之外,只要有合理的依据认为其从 事《海洋法公约》所列的不法情况时,即可登船检查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7《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法典适应垄断资 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主要包括:( )
A.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
B.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公式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法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述
C.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夺
D.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
参考答案:C
8 2008年5月,郑某与甲私营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若考核不合格则试用期需再延长5个月。郑某同意了这一规定。5个月的试用期满后,郑某通过了考核,成为甲企业的正式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郑某与甲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B.该劳动合同绝对无效,双方对试用期限的约定不合法
C.该劳动合同有效,郑某最后只履行了5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要求
D.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对试用期的约定无效不影响其他约定的效力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条款是无效的。但是,该合同的其他部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会因为试用期条款无效而同时无效。所以答案为D项。
9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独立部分,在与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道德、宗教等的关系中也具有相对独立性。
10《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 )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其特点是:(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题中规定的是民事上常见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11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11个方面的权利。下列哪种权利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
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
B.提出新证据的权
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第75条、第96条、《民事诉讼法》第61条、《行政诉讼 法》第30条、《律师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等规定了律师的一系列权利,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本题的答案为D。
12下列有关对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我国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根据是《宪法》第3 1条
B.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但要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C.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D.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中,《宪法》第31条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而有人认为《中英联合声明》也是 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个依据,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因为后者是一个国际条约,解决的是香港是否回 归中国的问题。B项中,特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也就意味着其不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因此B 项错误,当选。C项和D项两个基本法均有明确规定,是正确的,依题意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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