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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行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试行意见
渝教基〔201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市教科院、市教育评估院、市技装中心,委直属中学:
为保证普通高中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课程方案,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意见》(渝教基〔2009〕6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课程设置及实施的试行意见》(渝教基〔2010〕4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促进学校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教育部及我市有关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文件为依据,全面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要求,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普通高中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二、性质与功能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考试,是依据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结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生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水平的主要依据,是反映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督促学校认真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
三、科目、方式与内容
(一)考试科目
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我市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分为全市统一考试科目和学校考试(考查)科目。
全市统一考试科目:语文、外语(含听力)、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共9个科目。
学校考试(考查)科目:全市统考科目以外的其他所有必修、选修科目,以及科学领域3门学科必修内容的实验操作。
(二)考试方式
根据学科特点和不同内容,考试主要采取纸笔考试、网(机)上考试和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
语文、外语(含听力)、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科,实行纸笔考试(在试点的基础上,外语听说能力逐步实行计算机智能测试);通用技术可分为纸笔考试和实验操作考查两部分;信息技术实行网(机)考;科学领域的实验部分实行实验操作考查;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美术、音乐科目和选修Ⅱ课程的考试(考查)方式由各学校具体确定。
(三)考试内容
在新课程实验阶段,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含选修I中的必修学分模块)的内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选修课程的相关内容。
学业水平考试的命题以各学科《课程标准》和《考试说明》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着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的理解、掌握与运用,试题力求做到难易适当、题量适度。
四、考试次数与时间
(一)全市统一考试科目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组织一次考试,不再单独组织补考,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第二次、第三次考试。每次考试均包括语文、外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个学科。
学生应在学科必修(含必修学分的选修模块)内容修习结束,并且学分认定合格后,才能参加相应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二)全市统一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和分值。语文、外语(含听力)、数学三科考试时间分别为12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的考试时间分别为90分钟,各科卷面原始分值满分均为100分。外语听说能力采用智能测试的,其外语书面考试和听说能力智能测试的时间、分值另行确定。
(三)学校考试(考查)科目的考试次数、时间和卷面分值,由学校自行确定。
五、成绩评定与运用
(一)考试成绩的评定与认可
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采用等级制评定。其中笔试科目按卷面成绩折合成A、B、C、D、E五个等级予以评定,其折算方法分别为:90-100分为A、80-89为B、70-79分为C、60-69分为D、59分以下为E(外语听说能力采用计算机智能测试的,其外语书面考试和听说能力智能测试的成绩呈现方式另行确定);信息技术的考试和通用技术的实验操作考查、科学领域三学科的实验操作考查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呈现。信息技术网(机)考60分以上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试(考查)的科目,其成绩仍采用等级形式评定,具体等级的划定由各学校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二)学籍异动学生成绩的认定
1.休学学生成绩认定。休学前已参加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不再参加复学年级相关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未参加的科目,以参加复学年级相关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为准。
2.转学学生成绩认定。市内转学的学生其已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有效,市外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后转入我市的学生,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凭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成绩证明认定。
3.特殊考生成绩认定。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只参加部分学科考试的学生,已参考科目的成绩有效,未参考的科目,市级统考科目由市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他科目由学校认定。
(三)成绩的运用
1.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我市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所有考试、考查科目成绩达D等(或合格)等级及以上,方可取得高中毕业资格和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凡我市普通高中学生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由学校发给普通高中结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考试、考查合格科目成绩毕业后一个学年度有效,只需参加不合格科目的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2.教学质量评估的依据。通过对统考成绩的差异比较,考查科目成绩和考查科目信度评估等项目对区县、学校教育教学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以便不断改善普通高中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高校招生的参考依据。在学生档案中提供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供高校招生录取时参考。
六、组织与管理
(一)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市教委负责政策制定、命题阅卷管理和指导、试题质量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区县教委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全市统一考试科目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考、统一阅卷和统一成绩管理。科学领域三学科的实验操作考查按全市统一要求,由各学校具体实施。
(二)市、区县教委设立相应的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日常工作。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归口基础教育处(科)管理。
(三)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我市《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及《模块教学要求》的要求,制定《学科考试说明》并命题。
(四)市、区县教委设立学业水平考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业水平考试日常管理和基础性工作开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向学生收取学业水平考试费,专项用于学业水平考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对学业水平考试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组织机构,明确具体责任,要在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的统筹安排下,协调组织好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二)完善机制。区县教委、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学业水平考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好各类相关人员培训,严肃考风考纪,完善学业水平考试机制。
(三)注重研究。区县教委、各级教研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考试命题的科学性、组考的严谨性、阅卷的公平性和考试结果运用的公信度,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及时纠正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宣传。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途径,为学业水平考试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正确引导社会和家庭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形成正确的质量观和人才观,确保高中新课程改革的顺利推进。
八、其它事项
(一)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起始年级为2010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其他年级的普通高中学生继续实施毕业会考制度。
(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细则另行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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