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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表对象: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以上考生须在“照顾类型”栏中注明。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不填本表,须向就读地侨务部门或招办领取专门表格。
二、考生到高考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领取此表,认真填写“基本情况说明”及以上栏目,并按照户籍所在省规定的程序,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表格连同有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高考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审核。交表时间:2016年12月31日前(含“三侨生”),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须在经核准的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复印件及本表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原件归还考生。复印件须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盖章。
四、审核主管部门:
1.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再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审核。
2.少数民族考生由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
3.台湾省籍考生由省、市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户籍所在地侨办审核。
5.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
6.其余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由省、市、县(市、区)相应职能部门审核。
五、表格内容填写不全,审核单位签章不全,或由非以上规定单位审核的,本表一律无效。
六、本表仅作预采集有关信息用。考生录取时可享受的照顾项目和照顾政策,以经省招委会批准的我省2017年招生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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