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六、 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一) 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 概念——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即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的联合体

  2、 法律地位——国际组织参与某些国际关系,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被接受作为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人格,但其法律人格与主权国家是有区别的,是派生和有限的。其法律地位主要规定在其组织章程中

  (二) 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1、 成员

  (1) 正式成员

  (2) 非正式成员(准成员和观察员)

  2、 机构

  (1) 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

  (2) 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

  (3) 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

  3、 表决制度

  (1) 全体一致同意

  (2) 多数同意制

  (3) 加权表决制

  (4) 协商一致通过

  七、 联合国体系

  (一) 主要机关

  1、 大会

  (1)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不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仅内部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

  (2) 大会表决实现会员国一国一票制,一般问题采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采取2/3多数通过

  (3) 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

  2、 安全理事会

  (1)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

  (2) 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制

  A、 对于程序性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B、 对于非程序性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这也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否决仅指否决本身,不包括弃权或缺席)

  C、 对一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时,同样要遵从“大国一致原则”。由此,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中的权利也被称为“双重否决权”

  D、 否决权制度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

  (3) 安理会的重要职权(权力仅限于和平与安全方面,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A、 促使争端和平解决

  B、 制止侵略

  C、 其他

  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1) 经社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理事国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 经社理事会决议采取简单多数表决制

  4、 托管理事会

  5、 国际法院

  6、 秘书处

  (1) 联合国的常设行政管理机关

  (2) 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后委任,任期5年,可连任

  (二) 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固定关系,或根据联合国决定成立的负责特定领域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 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2、 其成员是具有普遍性的全球性组织,不包括区域性组织

  3、 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4、 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八、 非政府国际组织

  (一) 主要特点

  1、 跨国性

  2、 非政治性和非政府性

  3、 非营利性

  4、 志愿性

  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成立及其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范。

  (二) 联合国与一些非政府国际组织的联系机制

  1、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给予一些非政府组织“咨商地位”的方式,与一些重要的非政府组织建立了联系

  2、 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或观察员身份的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系统内,拥有向联合国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的权利。它们可以参与各个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出席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就相关问题发表建议,举行非政府组织论坛,接受委托参与联合国某些专业项目的决策或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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