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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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面试是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三条 面试遵循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面试考试大纲,主要考查应试者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四条 面试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密组织,逐步实现测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测试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一)研制修订考试标准、面试考试大纲和面试工作规程;

  (二)负责面试命题及题库建设工作;

  (三)提供面试网上报名系统、面试测评系统;

  (四)建立考官培训基地,指导考官培训;

  (五)面试数据统计、分析与评价;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六)指导、监督、检查试点省的面试实施。

  第六条 试点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面试工作。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面试工作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做好面试宣传工作;

  (二)审批面试考点,负责报名、审核、编排考场等工作;

  (三)聘请面试考官,组建考官评审组;

  (四)组织考官培训,颁发考官证书;

  (五)组织面试实施;

  (六)确定面试合格成绩,上报考试结果;

  (七)面试试题(光盘)及测评信息的保管、运送及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 面试考点

  第七条 面试考点由申请单位向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书面申请,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考点布局等因素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审批,同时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八条 面试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考点主考。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二)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面试考场(包括面试室、抽题室、备课室)和侯考室;

  (三)具备考试需要的局域网环境;

  (四)拥有一批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考试工作人员;

  (五)具备保障试题(光盘)及有关考试信息安全、保密的条件。

  第九条 面试考场基本要求:

  (一)面试室、备课室一般应为教室,具备模拟教学的条件,配备必备教具、学具等器材。光线充足,卫生整洁;

  (二)每个面试室至少配备1至3台计算机,具备联网环境(附件1);

  (三)面试室具备录音、录像条件;

  (四)抽题室配备抽题用计算机、打印机。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十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十一条 面试考官的遴选、培训与管理:

  (一)申请人通过自荐、单位推荐,经试点省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成为面试考官候选人;

  (二)考官候选人接受省级或以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面试考官须持证上岗,接受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建立面试考官数据库,准确把握考官动态,及时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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