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权力与义务

  (二)教师的职业权利

  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按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也就是说,教师作为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可以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针对教育的实际和学生的基本状况,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创新教育教学的形式和方法。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主动性发挥的基础,也是教育实践有效进行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教师只有拥有了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的权利,才能够更好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由于教师工作是需要创新的工作,因此教育法规赋予了教师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没有限制,教育教学权的行使同样也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既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不能有碍学生个体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获得。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行使此项权利要限定在国家、社会、学校、学生与家长之间相互利益关系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教育的基本规律。反之,学校和其他教育组织也不能随意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教师学术研究权包括三部分内容:

  (1)教师在专业领域内,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和从事技术开发等。(2)教师有权参与合法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并兼任工作。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争鸣学术思想。

  不同教育阶段教师的学术研究权的权限和范围有所区别。义务教育阶段.要求教师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纲和教育基本要求来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不主张教师向学生随意发表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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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学生权

  管理学生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教师管理学生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教师是已经取得教育资格并具备相应技能的专业人员。不仅精通教育技巧和方法.而且熟悉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因此,教师有权且能够运用正确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同时.依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教师能够因材施教,并合理地启发学生的个性发展。

  (2)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生的道德、品行具有评定权。也就是说。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这种评价,不仅要如实地、客观地、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而且对学生的长远发展也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教师在行使指导评定权时应注意,一要防止主观片面,二要善于发现学生的潜力、能力。学生个性、特长千差万别。有的往往是很多方面平平但在某一方面却很出色,这就需要教师有伯乐眼光,对学生作全面、正确的评价。

  教师的管理学生权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一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管理学生权利的行使。教师也应当珍惜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项权利。

  4.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教师报酬待遇权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时且足额发放教师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以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其他各种津贴。

  (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离退休等方面的物质待遇和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稳定教师工资、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是鼓励和激发教师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从法律上规定教师的报酬待遇权有利于维持教师个人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确保了教师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5.参与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参与管理权包括三方面的涵义:(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此项权利在教师职业岗位上的具体化。(2)教师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及时表达个人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教师对学校管理的建议权。(3)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发展、改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力量,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同时,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

  6.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基本涵义是:

  (1)教师有权参加和接受多种形式的培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义务保障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

  (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如安排在校教师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其他有关高等学校及国外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进修。

  (3)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行使也有其限度。教师必须在保证本职工作完成且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进修和培训。

  在时代飞速发展,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涌现的背景下,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思想意识也必须与时俱进。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是社会人才培养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也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的完善,能够切实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因此,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规定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促使教师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使教师不仅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能站在时代的前列,不仅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更有利于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获得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教师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与教师职业相关的特殊权利,是其他非教师公民所不能享有的权利。例如,教育教学权利就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权利,它只有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校教师才能享有。在教师的职业权利中,既包括了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利,也包括了与职业相关的一些利益。如教师的福利待遇、带薪假期等。由于教师的职业权利是一种公务性质的行为。且涉及到学生,因此往往是不能放弃的;而与职业相关的利益,教师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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