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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事项
许可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含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二、国务院1995年12月12日《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许可条件
一、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二、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户籍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在本区的人员均可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
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A3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注意顺序:A3纸对折后,第一页为封面,第二页为填表说明,第三页为个人信息,底页内容空白)
2. 身份证明。 A4纸。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非萧山户籍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毕业证书。 A4纸。研究生学历需随带本科学历证书
4.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A4纸。
5.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A4纸。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工作单位填写鉴定并盖章后,须上级主管部门人事科加盖公章(此项公办教师将统一加盖);人事代理在萧山区的人员由萧山区人事代理中心盖章,其他申请者由户籍所在地镇或街道填写,并加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6.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 A4纸。体检空白表一份,填写个人信息,贴上与网报相同的照片,统一安排体检。
7.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A4纸
8.师范生在校成绩单、实习表。 A4纸。成绩表、实习表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注明复印自原件,并加盖公章。
审批程序和期限
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每年春季秋季各认定一次,时间关注萧山教育信息网公告)在网上申报→审查材料(作出补正,体检安排等,地点在区办事服务中心)→受理(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现场安排2-3个工作日)→决定(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送达(颁发教师资格证书,集中领取)。
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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