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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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

  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驻京办事处和编制内人员户口的办理

  办理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应到市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办理。

  (一)办理申报户口条件: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及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

  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的办理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入户条件

  1、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的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2、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应有部级单位在市局备案)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本人要求入户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父母双方单位证明

  3、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靠人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要求有当地区、县级医院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的籍贯及出生地,如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还需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投靠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的办理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投靠人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户口的办理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的(离)退休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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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

  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驻京办事处和编制内人员户口的办理

  办理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应到市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办理。

  (一)办理申报户口条件: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及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

  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的办理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入户条件

  1、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的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2、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应有部级单位在市局备案)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本人要求入户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父母双方单位证明

  3、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靠人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要求有当地区、县级医院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的籍贯及出生地,如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还需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投靠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的办理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投靠人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户口的办理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的(离)退休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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